第一章 研究生课程学习
第一条研究生新生进校后两周内,个人初步制定培养计划,七周内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导师后,在导师和研究生指导小组的指导下,按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要求,调整与完善个人课程学习计划。制订学习计划时应特别注意,学位课必须在本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中选取,其他学科的学位课只能作为选修课;选修课可以在导师的同意下跨学科选取。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时间为:工、农、医等学科一般为1学期,其他学科为1~1.5学期。一般情况下先进行课程学习,后开展论文研究,导师可根据课题需要和学生具体情况来确定。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1学期,在课程学习的同时进行论文研究工作。
第四条以同等学历录取的研究生,必须补修至少三门本专业的本科(硕士研究生)课程。跨专业录取的研究生是否需要补修,由导师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五条课程学习计划一经确定,研究生就必须按计划进行学习,不得随意改动,若因所选课程与课程表有冲突、未开出或其他原因,必须在开课后的两周内填写改课申请表(改课申请表可在网上下载),陈述理由,经导师或指导小组同意,报研究生院。第3周后所选课程不再予以变动。对计划外或未办理增选手续的课程,不计成绩也不计学分;对未办理退选手续且未参加课程考试的,该门课程按零分计。
第六条研究生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随班听课,并按时完成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无故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对一门课程缺课三分之一以上或未完成其它教学环节(如作业和实验)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须随下一届研究生重修该门课程。
第七条研究生如认为对某门课程可不通过课堂学习就能掌握,可在开课后的3周内,提出免修申请,直接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如在平均成绩以上或达到70分,免修有效,计成绩、学分,否则必须重修。免修手续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研究生应尽量在本校参加课程学习,因特殊情况必须到外校(必须是同等或以上学位培养单位)学习的,由导师或研究生指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学院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按照开课学校的要求和规定(如需支付经费,则由导师负责解决)办理外出学习手续,并参加该校学习和考试。课程学习全部结束后,研究生院将按开课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的成绩单登录成绩,计入学分。
第二章研究生课程成绩考核
第九条研究生必须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考核分为考试、考查和答辩等方式。学位课和公共课原则上进行考试,选修课、教学实践等环节可进行考试也可进行考查。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由任课教师命题、评卷,由课程小组或所属教研室负责审定;选修课考试由任课教师负责。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笔试或口试与笔试相结合等方式,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来确定。笔试时间一般为2~2.5小时。
第十二条课程考试成绩按百分制登记。考查成绩按五级记分或百分制登记。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对应关系为:优(90分以上),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十三条研究生要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研究生因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在考试之前经请假得到批准的,可以缓考。研究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或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的,该科成绩以零分计,且必须重修重考该门课程,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其纪律处分。对被给予开除学籍以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研究生,可给予其一次重修重考该门课程的机会。
第十四条研究生若对所学课程成绩不满意,可在导师同意下申请重修重考一次,考试成绩以高分计。对选修课成绩不满意,在学分已满的前提下,可申请取消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每学期不及格门数不超过一门的可重修补考一次,若补考仍不及格,或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作退学处理。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可在导师同意下选择重修或改修课程。
第十六条博士研究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学期两门选修课程不及格的,作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研究生缓考、补考、重考均不单独举行,与下届研究生一起参加考试。补考、重修重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计。补考只能一次,若补考仍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三章其他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2012级研究生开始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江大校办〔2006〕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