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54号文件《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己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
硕士学位的申请和授予
第四条硕士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向校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己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校学位办收齐上述材料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六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校学位办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
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其中对申请人论文发表的要求,参照《江南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校学位办组织的课程考试。
(1)校学位办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对没有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科专业,校学位办组织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各学位授予点所在院系将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并就学位论文水平写出导师评议意见。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和导师评议书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由校学位办委托答辩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一人是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必须得到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批准。
答辩秘书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决议和论文答辩情况必须详细地记录在学位申请书中。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院系学位分评定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校学位办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
第九条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由学校参照研究生有关经费标准,做出合理的规定。
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十一条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同等学力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十二条校学位办应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将定期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
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发布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