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强化研究生培养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中的指导、把关作用,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的意见》(苏教研[200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三条 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
学校将上级学位管理部门的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各相关学院,并在研究生处网站通报。各学院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论文作者本人及其指导教师。
第四条 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
一、对抽检评议结果为“优秀”的学位论文,学校将予以表彰。
二、对抽检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相应学科、学院、指导教师和作者本人应认真总结分析,严肃对待,并按以下意见进行处理:
1.对学术作假行为的处理意见
已获学位的论文经抽检确认存在作假行为的,学校将按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2.对论文作者的处理意见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议结果中凡出现“不合格”的,责成研究生在限期内(博士一般为六个月,硕士一般为三个月)认真修改其学位论文并重新提交至校研究生处。未按要求修改的,通报用人单位。
3.对指导教师的处理意见
该教师当年抽检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议结果中凡出现“不合格”的,校研究生处及培养单位将对指导教师进行约谈。
若该教师当年的评议结果中有二分之一以下为“不合格”的,该论文指导教师停止招收研究生一年。
若该教师当年的评议结果中有二分之一(含)以上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评议结果中均出现“不合格”的,取消该论文指导教师资格。
凡是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中出现“不合格”的指导教师,本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周期之内不能参加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优。
4.对二级学科点的处理意见
若该学科点当年所有的评议结果中有二分之一(含)以上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评议结果中有二分之一为“不合格”的,校研究生处及培养单位将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依据有关程序,责令该学科点限期整改并减少其研究生招生计划。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生水平,将撤销该学科点学位授予权。
相关学院应在收到有关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不合格”意见的通知后15天之内,组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校研究生处(附表1)。
第五条 复评条件及程序
如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下简称分委会)不认可专家评议意见,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评申请(附表2)。提出申请的条件为:被抽检的学位论文至多有一个“不合格”,至少有一个“优秀”。校研究生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复评工作。经专家复评后,研究生处将专家复评意见通知分委会,分委会根据复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附表3)。
第六条 抽检评议结果的使用
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将与学校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研究生教育管理考核、学位授权点评估等工作直接挂钩,并将作为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定和考核工作重要依据。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南京财经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南财大研字[2007]14号)同时废止。
下一篇:南京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