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4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所有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于报道前一周向学校请假,如有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符合学校的入学体检要求,经审核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核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申请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保证研究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公共基础课及学位课的考核以考试为主,专业选修课的考核以考查为主。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允许其重修或补考。

  第九条 研究生依照培养方案制定培养计划,并按计划完成课程学习。按学校规定时间,由导师和培养单位对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主要考核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和业务能力等情况,同时对研究生参加科研、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研究生在校期间修满规定学分,方可进入论文撰写阶段,申请论文答辩。

  第十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校际协议申请跨校修读课程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导师、培养单位与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考核合格,可以折算为社会实践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规定依照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健全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研究生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对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记录在案,对失信行为予以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具体规定依照《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和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须经转出和转入单位批准。

  第十六条 要求转学的研究生,须事先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的同意,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校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送学校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跨省者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要求转专业的研究生,须事先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与导师的同意,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培养单位及导师同意后,向学校提出申请,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休学,休学时间以学期为限,期满后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一)因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必须休学的;

  (二)因创业需中途休学的;

  (三)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需要休学的。

  第二十条 对申请创业休学的,学院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创业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为一学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可以继续申请休学。申请休学创业不得超过两次,休学研究生的学习年制可相应延长。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学校可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二条 凡休学研究生均应填写《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休学审批表》,提供有关证明,经导师与培养单位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三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应在休学期满前2周内向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其中:

  (一)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证明,校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于下一学期复学。

  (二)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后应凭退伍凭证、退伍证明等材料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三)因创业休学的研究生,不再创业或具备兼顾创业项目能力的情况下,可申请复学返校继续学习。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且情节严重者取消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作相应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缴清欠费后,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因业务基础、科研能力差,难以完成学业,中期考核终止培养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后经培养单位直接送交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由所在培养单位利用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后即视为送交本人。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学习满一学年及以上,完成该时段内培养方案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其他情况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退学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基本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但未完成毕业论文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因故申请退学,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及以上,完成该时段内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离校前应做好毕业鉴定工作,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毕业鉴定应包括德、智、体等几个方面,着重就政治觉悟、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以及学习、生活等方面作出结论性鉴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研究生教学、学籍、人事等档案归档工作。下列材料应及时整理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一)入学录取通知书;

  (二)入学报考材料;

  (三)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录取登记表;

  (四)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成绩单;

  (五)南京财经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六)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通知书;

  (七)研究生在校期间的获奖或处分材料。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后,研究生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整理好毕业生档案,通过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寄往就业单位。

  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研究生的档案根据人才交流中心或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接受函寄送。

  定向、委培研究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档案按定向、委培合同要求寄送。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学业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作取消其学籍处理,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南财大研字[2007]1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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