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浙工大发〔2017〕71号),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取得我校学籍,且符合《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研究生。各类定向、委培的研究生,须持原单位的同意公函方可办理。
第二条 研究生转专业工作遵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
第三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四条 研究生转专业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一般安排在学生入学后的第二个学期进行,具体时间以研究生院的通知为准。
第五条 根据教学资源配置情况,每个学位点可接收转入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学位点当年实际录取学生人数的3%(不足1人时按1人计算)。各学位点在不超过学校规定上限的前提下,可自行确定拟接收转入的学生人数,并在每年转专业工作启动时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制定本学院各学位点研究生转专业的实施细则,包括转入条件与录取办法、可接收转专业研究生的专业范围、对申请转入学生的考核及转入学生的教学管理等,并具体实施。
第七条 各学院经考核后确定拟录取的转专业研究生名单,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上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审核无误后,报主管校长审批确定。
第八条 转专业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和个人培养方案等均按照转入专业标准执行。
第九条 转专业研究生的修业年限从原专业入学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