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培养和激励研究生的创新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用于研究生各级优秀学位论文的奖励、评选费用开支。
第三条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的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参见《浙江工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第五条对校级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获得者,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条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奖励等级 |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万元/篇) |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万元/篇) |
国家级 | 4 | 1 |
国家级提名 | 1.5 | 0.5 |
省部级 | 1.5 | 0.5 |
省部级提名 | 0.75 | - |
校级 | 0.5 | 0.25 |
说明:
(1)对于学会类优秀学位论文,国家级指国家一级学会颁发的最高等级奖项优秀学位论文;国家级提名指国家一级学会颁发的其他等级奖项优秀学位论文。
(2)专业学位教指委颁发的硕士专业学位实习实践优秀成果获得者、做出突出贡献的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等荣誉同于对应级别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第七条同一研究生学位论文多次获奖,学校按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基金管理条例》(浙工大发〔2016〕19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