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浙江工业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和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授予。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浙江工业大学设立学校、学院二级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条例》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
第六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学术水平达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者,均可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七条因学习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而没有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在受处分后至最长修业年限内,表现突出,并作出显著成绩,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经研究生院复核,可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八条学位申请人通过申请授予学位的课程学习要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并达到下述要求,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方可授予相应学位。
(一)授予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达到《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的规定》的学术成果业绩要求。
(二)授予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达到《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的规定》的学术成果业绩要求。
(三)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基本要求:
1.掌握本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职业)知识;
2.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九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和学分、论文答辩及学术论文发表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学位申请人名单和申请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的审议必须通过会议进行,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进行表决,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一条对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经公示后无异议,方可颁发学位证书,授予学位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日期为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人若对学位授予情况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异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五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授予境外的卓越学者、科学家或者著名政治家或者社会活动家和其他知名人士名誉博士学位,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学位[2010]14号)执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在我校学习的境外来华留学生,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1] 17号)执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五条若发现已授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或相关的学术成果有抄袭、造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学位错授等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浙江工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工大研[2005]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