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有关学位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工业大学按照浙江工业大学与境外高校所签订合作交流协议派出和接纳的联合培养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
第二条 派出的联合培养研究生
由浙江工业大学派往境外高校接受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原则上按照浙江工业大学与境外高校所签订的合作交流协议中的内容和条款执行。
研究生在完成所要求的学习和研究计划,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以申请相应的研究生学位。如遇到两校所签订的合作交流协议中不明确之处或者没有涉及之处,参照《浙江工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条 接纳的联合培养研究生
由境外高校派往浙江工业大学接受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可以申请授予浙江工业大学的研究生学位,原则上按照浙江工业大学与境外高校所签订的合作交流协议中的内容和条款执行。
联合培养的境外研究生应在浙江工业大学注册,完成合作交流协议中所要求的在浙江工业大学的学习和研究计划,获得境外高校的研究生学位同时,可以申请授予浙江工业大学的同等研究生学位。
第四条 学位授予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课程学习、研究工作、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研究生学位申请者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当有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同意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应当获得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否则不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3、对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经公示后无异议者,方可颁发硕士、博士学位证书,授予学位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日期为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4、申请人若对学位授予情况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异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