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我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由研究生院在当年的招生简章中予以公布。
预申请资格审查与注册
第四条 凡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者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的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注册同等学力硕士学位预申请资格。
第五条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等方面的情况材料(加印密封)。
第六条 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进行申请。在学校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后,初审合格人员所在学院应在规定期限内安排指导教师,并将相关材料汇总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学校、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人签署三方协议。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缴纳费用后,注册生效。研究生院负责发布年度具有预申请资格人员正式名单(注册名单)。
自正式批准注册后,申请人一般应在五年内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并申请学位,逾期则自动取消申请资格。
课程学习与考试
第八条 经注册的申请人,应按时完成并通过我校相关学科、专业研究生全日制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包括外国语考试)。申请人可以选择与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同堂上课(必要时,学院可以为申请人单独开班上课),也可自修,但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必须与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相同。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通过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考试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科目以国务院学位办规定为准。
第十条 申请人自正式批准注册之日起,必须在四年之内完成学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视为自动放弃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
学位论文与水平认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申请,并在提交学位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包括选题、开题及其理论研究与实验工作。
第十二条 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第十三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其发表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的要求与该学科专业全日制研究生相同;其论文写作、论文评审、答辩和学位审核程序与该学科、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相同。
其他
第十四条 同等学力人员在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期间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学位,表明其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水平,具有相应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