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学位工作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浙江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二级机构组成。
第三条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人以上组成,必须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研究生院主要领导担任。每届成员任期两年。
第四条分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必须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设主席1人,由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兼任。每届成员任期两年。
第五条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审议学校有关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 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
(三) 审批新增列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 审议新增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申报材料;
(五) 审批分委员会委员名单,决定设立和撤销分委员会;
(六) 授权、指导、监督和评估分委员会的工作;
(七) 受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对申诉和异议进行复核,决定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
(八)审批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
(九)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
第六条分委员会在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二)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三)审查学位申请人员的学术道德和学术水平,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审查有关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招生目录、确定当年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名单;
(五)审查申请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申报材料;
(六)审查新增列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及有关材料;
(七)推荐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
(八)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学位工作。
第七条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学位授予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或其他有关决定时,必须召开会议。出席会议成员必须达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视为有效。
第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本条例由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