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所有学历研究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经我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以下简称新生)须持《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入学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期限为两周;否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研究生新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获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入学资格保留期最后一学期末提出入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后,与复学申请当年的新生一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已经报到入学的研究生新生,若在入学资格复查中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诊断确认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应离校休养,学校给予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经治疗康复后,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后一学期末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后,重新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三条各学院应在研究生新生报到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复查入学资格,复查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执行。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章 考核与请假
第五条研究生应当按照《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课程考核不合格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者可参加重修。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中应予以标注。
研究生考试违纪者,参照《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课程考核规则与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时,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获准请假而未参加,视为旷课,参照《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研究生请假由所在学院审批,请假两周以上须报研究生院备案。一学期累计请假超过六周,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章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八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研究生转专业工作一般在入学后第二学期进行。创业休学或入伍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需要转专业的,应在申请复学的同时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含申请考核制、硕博连读等方式)录取的;
(二)招生考试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照顾专业的;
(三)申请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互转的;
(四)国家文件政策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其他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十条学校根据办学资源配置等情况核定各学位点的名额调整上限后,研究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申请,经转出导师、学位点和学院同意后,交转入学位点所在学院;
(二)转入学位点所在学院根据本学院制定的研究生转专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拟录取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院;
(三)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并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转专业的研究生须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按新的计划开展学习和考核。
第十二条因导师工作变动、出国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导师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导师、转入导师(在学生入学当年应具有招生资格)、学位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三条研究生因故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申请转入我校的研究生,由拟转入学位点所在学院进行能力考核,研究生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将拟接收人员材料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转入。申请转出我校的研究生在拟转入专业导师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五条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应由学校出具证明,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中止一段时间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研究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修业时间和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最长修读年限,超过最长修读年限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期限最后一学期末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经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备案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应当办理休学:
(一)一学期累计请假超过六周的;
(二)因病无法坚持学习,经医院诊断建议休学的;
(三)女研究生妊娠、分娩及产后休息的;
(四)申请创业的;
(五)出国(境)留学的;
(六)其他原因需中止学习的
第十八条研究生休学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十九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出国(境)未经学校批准延期两周以上而未归的;
(五)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 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导师、学位点、学院和学校审核同意的。
(七)《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规定的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通知研究生本人(如无法联系到本人,以挂号信按研究生家庭住址寄送拟处理意见,或在校内公告十天)后,报研究生院,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将退学决定文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以挂号信按研究生家庭住址寄送退学决定文件。
第二十二条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批准退学文件下发后十五天内办理离校手续。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浙江省毕业生就业部门按相关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在三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浙江工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修订)》进行申诉。
第六章 学习年限、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硕士研究生修业年限为2~5年,基本学制为2.5~3年。普通博士研究生修业年限为3~8年,基本学制为3年;硕博连读研究生修业年限为4~8年,基本学制为5年。
所有最长修业年限均以报到入学取得学籍时开始计算,硕博连读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从硕士入学年开始计算。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基本学制期限内,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位论文工作及其它教学实践环节,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学位点同意,所在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可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提前毕业,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低修业年限。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学位点同意,所在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可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延期毕业,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通过个人培养计划选定的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以申请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的,可在一年内(且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八条毕业研究生符合《浙江工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的,学校授予其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对退学研究生,根据学生需求可发给放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条学校将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浙工大发〔2005〕64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