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工商管理硕士试行培养方案》、《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的若干规定》,《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以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格审查
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的申请资格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结合各自培养计划进行。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1、在学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未修满规定学分;
3、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二、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1、MBA学位申请人应在取得学籍起5年内申请学位,MPA学位申请人应在取得学籍起4年内申请学位,逾期不再受理;
2、MBA、MPA学位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二门公共学位课程(第一外国语、政治)的学习,并通过由学校组织的学位过关考试;
3、MBA学位申请人应完成总学分不少于52个学分的课程学习与考试,其中核心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应达到优良(75分)以上;MPA 学位申请人应完成总学分不少于50个学分、核心课程不少于30个学分的课程学习与考试,其中核心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应达到优良(75 分)以上。
4、核心课程成绩未达上述要求,但每门课程成绩均在60分以上,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者可允许参加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发结业证书
(若属教育部下达计划内录取者,答辩通过,发毕业证书)。
三、学位论文要求
MBA、MPA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员本人独立完成。若发现由他人代做等舞弊现象,取消该学员的论文答辩资格。
对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关于工商管理硕士
(MBA)学位论文的规定(试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关于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论文的规定(试行)》。
四、学位论文评阅
MBA、MPA学员完成学位论文后,分别送交MBA、MPA中心,集中到校学位办领取、填写相关表格后,统一报送校学位办进行资格审查。在批准答辩前,学位办应聘请两位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评阅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有一名应为实际工作部门专家,并对MBA、MPA论文的要求有所了解)。论文评阅时间应不少于15天。论文评阅人建议名单由导师提出,MBA、MPA 中心复议后报校学位办批准聘请。申请人导师不得为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一般集中进行,《论文评阅意见书》由校学位办统一寄送和回收,学员本人及导师不得参与。论文评阅人名单应对学员保密,
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审人持否定意见,则由校学位办再增聘一位评审人进行评阅;如二位评审人均持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五、学位论文答辩
MBA、MPA学员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MBA、MPA中心集中向校学位办申请答辩。论文答辩由校学位办委托MBA、MPA中心统一组织,集中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单独答辩者,应经MBA、MPA中心同意后,报校学位办批准。
答辩委员会组成建议名单由指导教师提出,分别经MBA、MPA中心复议后报校学位办批准。校学位办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答辩委员会应由五名(含五名)以上本学科专业和有关学科、专业的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成员中须含一名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相当行政职位)。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学位的决议。对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六、学位授予
MBA、MPA学员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分别由MBA、MPA中心统一向校学位办提出学位申请,申请时需按学位办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以供校MBA、MPA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审议。
MBA、MPA专业学位分委员会按照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学位的决议。
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十二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MBA、MPA
学位申请者的学位,以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MBA、MPA学位申请者进行整体投票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
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同时颁发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证书。
七、本实施办法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由2003年4月1日校长工作会议批准实施。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校学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