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关于制定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
一、资格审查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申请资格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结合申请人的培养计划负责审定。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1.在校集中学习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攻读学位期间有过违法、犯罪等记录;
3.自取得学籍之日起5年内未修满规定学分;
4.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二、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1.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2门公共学位课程(第一外国语、政治)的学习,并通过由学校组织的学位过关考试。
2.申请人应完成总学分不低于32个学分的课程学习与考试,其中专业必修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应达到优良(75分)以上。
3.若属教育部下达计划内录取者,专业必修课程成绩未达上述要求,但每门课程成绩均在60分以上,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者可允许参加论文(设计)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三、学位论文(设计)要求
工程硕士学位论文(设计)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有明确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可以是一个完整的工程技术项目策划、工程设计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可以是技术攻关研究专题,也可以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
工程硕士学位论文(设计)应在我校导师和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的共同指导下,由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者本人独立完成,应有新见解、先进性和一定的技术难度,能表现出作者具备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设计)的正文不少于3 万字。学位论文(设计)基本完成后,由双导师负责对论文(设计)的学术性、真实性和撰写的规范性进行预审。预审未通过者,不能进入论文(设计)的评阅和答辩。
四、学位论文(设计)评阅
工程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设计)后,送交所在教学培养单位,由教学培养单位集中到校学位办领取、填写《学位申请书》等相关表格后,统一报送校学位办进行资格审查和办理论文(设计)送审手续。校学位办应聘请两位专家对论文(设计)进行评阅(评阅人须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应有一名来自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的专家,并对工程硕士论文(设计)的要求有所了解)。论文(设计)评阅时间应不少于15天。论文(设计)评阅人建议名单由导师提出,各教学培养单位复议后报校学位办批准聘请。申请人导师不得为论文(设计)评阅人。
《论文(设计)评阅意见书》由校学位办统一寄送和回收,申请人及导师不得参与。论文(设计)评阅人名单应对申请人保密,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审人持否定意见,则由校学位办再增
聘一位评审人进行评阅;如二位评审人均持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五、学位论文(设计)答辩
工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设计)评阅通过后,由各教学培养单位集中向校学位办申请答辩。论文(设计)答辩由校学位办委托各教学培养单位统一组织,集中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单独答辩者,应经各教学培养单位同意后,报校学位办批准。
答辩委员会组成建议名单由教学培养单位征询导师意见后提出,报校学位办批准。校学位办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答辩委员
会应由3 名以上本工程领域和相关工程领域的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成员中须有1名来自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的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并对工程硕士论文(设计)要求有所了解。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论文(设计)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设计),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设计)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工程硕士学位的决议。对论文(设计)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设计)后允许其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设计)、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设计)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六、学位授予
工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设计)答辩通过后,由各教学培养单位统一向校学位办提出学位申请,申请时需按校学位办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以供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应按照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工程硕士学位的决议。
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十二月召开全体会议,对工程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工程硕士学位申请人按所属工程领域进行整体投票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
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同时颁发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七、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校长工作会议批准实施。
八、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校学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