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申请人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二章硕士学位
第四条学术水平
硕士生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 达到下述条件者, 授予硕士学位:
(一) 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由院(系)组织专人按
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负责进行。
(二)硕士学位申请条件,由各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和培养模式自行制定。
(三)单考委培硕士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遵照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申请标准执行。
(四)对于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内不得申请学位,解除处分后可以申请学位。
(五)学历教育未获得毕业证书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六条硕士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硕士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必须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达到成绩要求。其中基础课加权平均成绩达到优良(不低于75分)为合格。基础课加权平均成绩不合格,但每门课的成绩不低于60分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者,可允许参加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第七条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课题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并有新的见解,以此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论文正文一般应不少于三万字。对论文内容和格式的具体要求详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手册》。论文的导师署名不得超过两位。
第八条
论文评阅学位论文经导师和所在学位点预审同意后,应聘请两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作为评阅人进行评阅。评阅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论文评阅人由导师提出建议,学位点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校学位办聘请。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由院系统一组织,一般在同一学科、领域内采用集中评审,评阅过程申请人及导师不得参与。论文评阅人名单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由校学位办再增聘一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两位评阅人均持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学位点集中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各学位点提出建议并上报校学位办。校学位办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得参加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 的决议。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个月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工作由各学位点组织集中进行,特殊原因需单独进行的,由导师提出申请,学位点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办批准。
第十条学位申请
硕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后,由各院(系)向校学位办提出学位申请。申请时需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以供学位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办对学位申请者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学位委员会组织复核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
校学位办将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材料汇总后,分送各学位分委员会审查。学位分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学位分委会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学位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由学位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中,由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于每年四月、六月和十一月召开会议,审议学位申请人的学位授予工作。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
学位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后,学校给学位茯得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印发学位授予文件,公布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三章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学术水平
博士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 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
(二)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三条资格审查
(一)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由校学位办组织专人负责,审查时除遵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注意对博士生整个学习阶段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思想政治、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博士生申请学位的学习培养过程与学术论文发表的具体要求参照由各学位分委员会制定、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
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习培养过程要求》执行。
(二) 对于学习培养过程与学术论文发表未达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习培养过程要求》条款要求的学生,若导师认为其已经达到博士学位所应具有的学术水平、具备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经导师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参加学位分委员会组织的答辩,经学位分委员会无记名投票,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经校学位办全面资格审查后,可予以学位申请资格,但最终须经校学位委员会表决通过。
(三) 对于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内不得申请学位,解除处分后可以申请学位。
(四) 学历教育未获得毕业证书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博士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一) 博士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必须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达到成绩要求。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由学位分委员会指定三位或三位以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
(二) 博士生应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第一外语为英语的博士生是否必修第二外语,由博士点所在学位分委员会决定,并报校学位办备案,第一外语为其他语种者,必修英语,且课内学时不得少于144学时。
第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论文应是系统而完整的科研成果的表述与昌4 心、一口。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博士生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论文正文一般不少于五万字,论文内容和格式的具体要求详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手册》。论文的导师署名不得超过两位。
博士生在论文工作开始前应在教研室或研究组作开题报告。
博士生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生在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和博士学位论文达到上述要求的基础上,经导师、所在学位点预审同意后,方可向校学位办提请论文评阅和答辩。
在举行论文答辩前,校学位办应聘请不少于五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校外博士生导师不少于三人)。论文评阅人由导师提出建议,学位点负责人审核后报校学位办聘请。校学位办有权调整评阅人名单。
论文评阅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由校学位办再增聘一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有两位评阅人均持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学位点负责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导师提出建议,学位点负责人审核后报校学位办聘请。校学位办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委员组成名单。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组成(其中一般应有校外博士生导师)。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个月后至两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八条学位申请
博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获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后,方可向校学位办提出学位申请。申请时需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以供学位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办对学位申请者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学位委员会组织复核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九条学位授予
校学位办将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材料汇总后,分送各学位分委员会审查。学位分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学位分委会按照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学位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由学位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中,由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于每年四月、六月和十一月召开会议,审议学位申请人的学位授予工作。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
学位委员会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后,学校给学位获得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学校印发学位授予文件,公布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于国内外的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委员会提名,报主管部门审查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特别优秀的研究生需要申请提前答辩,按我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学位办统一颁发。学位授予日期为校学位委员会作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等档案资料,学位论文应当交存学校图书馆和国家图书馆。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证书的对外公证,由校学位办统一办理。
第二十五条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在获得学位过程中有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行为的,经学位委员会审查决定,可以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已授予学位。
第二十六条学位申请人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学位获得者对撤销其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异议。
学校在收到申诉或者异议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复核决定仍不同意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校学位办负责受理在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各种事宜。
第二十八条学位申请中,如遇特殊情况,经学位分委员会讨论,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后,方可提请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校学位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投票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