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的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安徽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可根据《安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分。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若为安徽大学教职工,学校可根据上级行政部门有关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文件(教社科〔2009〕3号)和《安徽大学学术行为规范(试行)》(校政〔2012〕19号)进行处理。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公职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处分。
(三)若为校外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应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六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责任轻重情况根据学校及上级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院(系、所)的年度考核内容。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对该院(系、所)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院(系、所)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院(系)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院(系)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九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院(系)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商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做进一步的认定。学校将根据认定的情况对当事人做出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将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的30天内,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将处理情况通过“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