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师德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向山东科技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以下统称为学位论文),若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四)伪造数据。
(五)有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章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研究生和本科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及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按照有关论文撰写规范,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研究生和本科生在撰写学位论文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学校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主体;本科生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是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主要责任人,对保障本科生学位论文质量起关键作用。指导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学术品质,避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发生。指导教师应当对学生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学生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各校区、各学院要加强学生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诚信建设,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要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要审核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创新性及本科生学位论文的真实性、独自完成性、撰写规范性。
第四章学位论文审查
第七条 研究生和本科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各校区、各学院应当对其学位论文进行“形式审查”。
(一)对于研究生学位论文采用论文检测系统和人工辅助判定的形式进行审查。审查学位论文正文中是否存在未注明出处的引用他人文献内容(包括直接引用文献和综述性引用文献),如若存在,则视为学位论文文献引用标注不规范,形式审查不予通过,退回研究生再做标注,要求至少间隔两周后方可再次申请形式审查。连续两次形式审查不通过者,需推迟三个月方可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再次申请时仍需进行“形式审查”。
(二)对于本科生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采用人工判定的形式进行审查。审查学位论文的真实性、独立完成性、雷同性(论文内容与同届、往届学生论文内容及相关文献比对)、撰写规范性。若第一次形式审查不合格,退回本科生重做或重改。在规定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期限内,可以重新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者,依程序提交论文答辩;重审不合格者,指导教师和评阅人所给成绩应以不及格计。
第八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引用文献(含本人已发表的文献,下同)字数占全文的总比例(以下简称引文比例)由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自行研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0%),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对于因选题需要,研究生学位论文引文比例超过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的限额或超过30%的,研究生需提交学位论文情况说明书,陈述原因,指导教师需另附书面意见和说明,报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研究生提交的说明书、指导教师书面意见和说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意见需与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一并归档,永久保存。
第九条 除“形式审查”外,指导教师应当对本人指导的研究生或本科生的学位论文进行“学术审查”。审查学生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论文工作量是否饱满。审查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创新点是否成立,是否达到相应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的要求;本科生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相应专业的培养要求。
第五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和认定
第十条 研究生院、教务处、纪委、监察处和各校区、各学院等负责接受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并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接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后,将举报材料转至相关校区或学院,由校区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调查核实。校区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调查核实的同时,须将论文及相关材料委托至少三位专家进行鉴定,由专家分别给出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 校区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调查情况和专家鉴定意见做出认定结论并提出处理建议,并将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报研究生院或教务处。
第十三条 调查后认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属实,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将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做出处理决定;如不属实,认定结论等相关材料由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界定标准见附件1)、伪造数据(界定标准见附件2)等作假情形,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学校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其中:
(一)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在读学生,研究生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本科生学位论文按不及格计。同时,若为全日制在读学生,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若为非全日制学生,学校在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的同时,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若在读学生属我校教职工,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山东科技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山科大人字〔2014〕60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二)存在上述作假行为且已经获得学位的研究生或本科生,撤销已取得的学位,依照程序收回、注销其学位证书及毕业证书,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对以上所做出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学校向社会公布,并自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年内,学校不再接受被处理者的学位申请。
第十五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组织学位论文代写、出售学位论文、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等作假情形,相关人员若为我校在读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若为我校教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学校根据《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山科大研字〔2014〕8号)和《山东科技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山科大人字〔2014〕60号)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指导教师相应的处理,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七条 对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校区或学院,学校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减少或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校区或学院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本科生、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学校有关部门或其所在校区、学院应当书面告知拟做出的处理决定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受到处理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或校区、学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学校有关部门或校区、学院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受到处理的人员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经复核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或校区、学院重新研究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或申诉人。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细则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