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充分发挥各学院和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导师岗位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两类。凡取得博士生导师资格者,同时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四条导师实行按需设岗、动态管理。导师招收研究生实行申请审核制。
第二章导师岗位职责
第五条导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研究生教育工作,遵守国家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培养过程,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
第六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培养教育、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第七条 导师负责根据学科培养方案并结合研究生的个人情况制定培养计划,为研究生开设专业课程或专业基础课程,定期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及培养计划的实施情况,定期组织听取研究生学习和科研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导师负责协助所在学院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和中期考核工作,并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提出处理建议;负责指导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开题和论文写作,定期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进展情况;负责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学位申请等材料。
第九条 导师应鼓励和引导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支持研究生参加科学研究、国内外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积极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尊重研究生申请专利、发表学术论文等成果署名的权利。
第十条 导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无任何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导师聘任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聘任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至申请当年12月31日,年龄在57周岁以下(不含57周岁)。
(二)热爱教育事业,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能担负实际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工作。
(三)有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在国内应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国际前沿及发展趋势,近五年所从事专业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SCI/EI/SSCI/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正刊)上至少发表5篇论文。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学术会议、论文集、学术期刊(含增、专刊)等发表的论文如被SCI收录,可等同于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观点摘登或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上发表字数不少于3000字的论文,可等同于在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作为第一完成人(我校为第一专利人)获1项国际专利或国内发明专利可等同于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发表1篇论文。
2. 作为第一作者至少正式出版2部学术专著(封面为“著”,非“编著”)。
3. 作为主要成员获得国家级科技奖、教学成果奖、文化艺术奖(前5位,我校为完成单位);或获省部级政府科技奖、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文化艺术奖等奖项一等奖(前3位,我校为完成单位)或二等奖(前2位,我校为完成单位);或获省部级非政府科技奖一等奖(前2位,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或二等奖(首位,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获上述各类省部级奖项的三等奖2项(均为首位,且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具体获奖名称及级别由学校相关部门认定。
(四)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饱满的科研任务,近三年承担有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其中国家级项目须为主要研究人员(前3位),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项目二级课题或省部级项目须为主要研究人员(前2位),经费在100万元以下的国家级项目二级课题或省部级项目须为第一负责人。同时,实有本人可支配用于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科研经费在6万元及以上。科研项目级别和经费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
(五)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培养过一届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博士生指导小组协助培养过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能承担博士研究生的教学任务,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能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学术队伍。
第十二条 聘任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学位且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及以上,至申请当年12月31日,年龄在57周岁以下(不含57周岁)。
(二)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能担负实际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工作。
(三)有从事科研工作的经验和稳定的研究方向,理学、工学、管理学门类的申请者近三年须承担有科研项目,并有可支配科研经费工学2万元及以上,理学、管理学1万元及以上;其他学科门类的申请者一般应有在研的科研项目,并有一定数额的可支配科研经费。科研项目和经费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
(四)近五年所从事专业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学术期刊(正刊)上至少发表4篇论文或在SCI/SSCI/A&HCI/EI/ CSSCI/SCD/ISTP收录的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2篇论文。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学术会议、论文集、学术期刊(含增、专刊)等发表的论文如被上述文献检索系统收录,可等同于在相应文献检索系统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观点摘登或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上发表字数不少于3000字的论文,可等同于在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作为第一完成人(我校为第一专利人)获1项国际专利或国内发明专利可等同于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获1项实用新型专利可等同于在学术期刊发表1篇论文。
2. 作为前2位作者(主编或副主编)出版有学术著作、编著、译著、教材等。
3. 有厅局级及以上部门主持鉴定的科研成果(前3位,我校为完成单位)。
4. 获厅局级及以上教学或科技奖励(等级内额定人数,我校为完成单位)。具体获奖名称及级别由学校相关部门认定。
(四)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验,或协助培养过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能承担硕士研究生教学任务。
第四章申请招收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教师被聘任导师后再次招收研究生须符合申请招收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至申请当年12月31日,年龄在57周岁(不含57周岁)以下,目前正在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至少有1项本人作为第一负责人的在研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我校为承担单位),实有本人可支配用于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科研经费6万元及以上,且近五年所从事专业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SCI/EI/SSCI/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正刊)上发表2篇论文。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学术会议、论文集、学术期刊(含增、专刊)等发表的论文如被SCI收录,可等同于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观点摘登或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上发表字数不少于3000字的论文,可等同于在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二)获得国家级科技奖、教学成果奖、文化艺术奖(等级内额定人数,我校为完成单位);或获省部级政府科技奖、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文化艺术奖等奖项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数,我校为完成单位)或二等奖(前5位,我校为完成单位);或获省部级非政府科技奖一等奖(前5位,我校为完成单位)或二等奖(前3位,我校为完成单位);或获上述各类省部级奖项的三等奖2项(均为首位,且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具体获奖名称及级别由学校相关部门认定。
(三)作为第一作者出版1部学术专著(封面为“著”,非“编著”)。
(四)作为指导教师指导研究生获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含提名论文)或省级优秀博士或硕士论文或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
(五)取得国际专利或国内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个人均为首位,我校为第一专利人)。
(六)主持的科研项目实到经费累计理工科100万元及以上,其他学科25万元及以上。
(七)积极承担学科建设和青年教师培养任务,负责或指导所在学科一个研究方向的学术团队建设,构建一支在本研究方向省内先进的学术团队,并成功申报或建设1个校级及以上创新团队。
第十五条 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至申请当年12月31日,年龄在57周岁(不含57周岁)以下,目前正在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且近五年所从事专业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1项科研项目的立项工作(我校为承担单位)或目前有1项本人作为主要负责人的在研项目(我校为承担单位)。
(二)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学术期刊(正刊)上发表3篇论文或在SCI/SSCI/A&HCI/EI/ CSSCI/SCD/ISTP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学术会议、论文集、学术期刊(含增、专刊)等发表的论文如被上述文献检索系统收录,可等同于在相应文献检索系统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观点摘登或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上发表字数不少于3000字的论文,可等同于在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三)有厅局级及以上部门主持鉴定的科研成果(我校为完成单位)。
(四)获厅局级及以上教学或科技奖励(等级内额定人数,我校为完成单位)。
(五)以前2位作者(主编或副主编)出版有学术著作、编著、译著、教材等。
(六)取得国际专利或国内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个人均为首位,我校为第一专利人)。
(七)作为指导教师指导的研究生获校级及以上优秀硕士论文或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
(八)作为首位指导老师,指导研究生参加经学校认定影响重大的全国性专业大赛并获得奖励。
(九)承担的科研项目个人实到经费累计理工科50万元及以上、其他学科15万元及以上。
第五章导师聘任和申请招收研究生的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导师聘任和申请招收研究生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凡符合导师聘任和申请招收研究生基本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科技大学招收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表》,并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导师聘任和申请招收研究生的基本条件,对本单位申请聘任导师和申请招收研究生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及初评,并将初评合格的申请人材料报研究生院。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评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聘任导师的人员进行审核、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拟聘任导师的人员名单。参加会议的人数应不少于学位评定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赞成票应不少于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四)公示并报学校批准。研究生院将拟聘任导师的名单和学院初评通过的拟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名单进行公示,接受查询及质疑。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博士生导师可列入下一年度的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硕士生导师可在下一年度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十七条 已聘任博士生导师的人员若不符合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则当年不能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也不列入相应年度的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但可继续指导之前已经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在其符合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后,经本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方可列入相应年度的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八条 已聘任博士生导师的人员若不符合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但符合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经本人申请,可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获得批准后,可在相应年度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十九条 已聘任硕士生导师的人员若不符合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则当年不能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但可继续指导之前已经招收的硕士研究生。在其符合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后,经本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方可在相应年度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条 兼职博士生导师的聘任。
(一)兼职博士生导师的聘任坚持有利于培养高水平博士研究生,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原则。
(二)兼职博士生导师聘任的基本条件。
1.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较高的知名度,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属本学科领域的前沿,原则上在原单位已招收培养过博士研究生。
2.能对所在学科拓展优势研究方向,或引入前沿及新兴、交叉研究方向起到积极推进作用。
3.能担负实际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工作,且年龄符合我校博士生导师岗位的要求。
4.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博士研究生的培养。
(三)兼职博士生导师聘任工作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学位授权点联合申报单位和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人员,如符合导师聘任和申请招收研究生的基本条件(条件中有关学校署名的规定可放宽要求),经我校批准,可向我校相关学院提出招收研究生的申请,相关工作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符合学校高层次人才第三层次及以上引进对象与条件的人员,可直接列入相应年度的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符合学校高层次人才第四层次及以上引进对象与条件的人员,可直接在相应年度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六章超龄导师
第二十三条 超龄导师指已聘任博士生导师,至申请招收研究生当年12月31日,年龄在57周岁(含57周岁)以上60周岁(不含60周岁)以下的导师。
第二十四条 超龄导师申请招收研究生须至少有1项本人作为第一负责人的在研国家级项目(我校为承担单位),实有本人可支配用于培养研究生的科研经费6万元及以上,且近五年所从事专业成果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或(二)款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超龄导师提出招收研究生的申请,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的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或在下一年度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六条 院士申请招收研究生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二十七条 超龄导师培养研究生期间的待遇按学校人事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导师管理
第二十八条导师的具体上岗计划,由所在学院按照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的需要,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批准的导师名单确定上岗导师及其招生限额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九条 导师招收研究生实行导师与研究生互选制度,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鼓励学术水平高、科研任务多、培养质量好的导师多招收研究生。
第三十条研究生培养期间一般不得变更导师,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导师的,由研究生或导师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由相关学院另行安排导师。
第三十一条导师因国内外访学、攻读学位、进修等原因离校超过12个月及以上且不能实际指导研究生的,其指导的研究生应由相关学院另行安排导师。
第三十二条正在指导研究生的导师若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其指导的研究生可由相关学院另行安排导师,也可由其继续指导至研究生毕业。
第三十三条在指导研究生期间调离学校的导师,其指导的研究生由相关学院另行安排导师。特殊情况确需继续指导研究生的,由导师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由其继续指导至研究生毕业,且导师在研究生培养方面须接受我校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导师一般应在聘任的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若需跨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招生的学科专业所属学院审核同意,且招收的研究生隶属学科专业所属学院管理。
第三十五条导师可根据研究生培养需要,联合校内外其他导师,共同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聘任的兼职博士生导师和学校学位授权点联合申报单位及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导师,在研究生培养方面须接受我校的管理,并履行我校导师岗位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定期组织导师岗位培训,支持导师学术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优秀教学成果奖和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等奖项,对在研究生教育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导师进行奖励。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有署名权;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取得的成果,研究生和导师共同拥有知识产权;研究生获得校级及以上学术奖励的,学校同时对导师进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导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指导的研究生论文抽查不合格,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者,学校视情况分别给予质量约谈、限制招生、停止招生等处理,情节严重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解除其导师聘任资格,正在指导的研究生由相关学院另行安排导师。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山科大研字〔2010〕24号)》《山东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山科大研字〔2010〕25号)》和《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规定(山科大研字〔2010〕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