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质量,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科学、公正的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等上级单位对我校已授予学位者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的处理。
第二章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确认与通报
第三条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是指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等上级单位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被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
第四条 研究生院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将评议结果及时通知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
第五条 对于“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学校将以适当方式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第三章 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研究生的处理
第六条 撤销学位。“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经查实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学校依法撤销已授予的学位,注销学位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七条 限期整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若不属于“撤销学位”范畴的,学校暂时收回学位证书。作者须根据抽检反馈的意见,重新完善学位论文。所在学院对完善后的学位论文重新组织匿名评阅,重新答辩。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则保留学位,发还学位证书,否则撤销其学位。全部流程应从研究生收到评议结果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第四章 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处理
第八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的作假情形的,研究生院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并提请学校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经学校研究决定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中有1篇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暂停其下一年度招生资格1年;累计有2篇论文被确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暂停该指导教师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累计有3篇或以上论文被确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十条 人事关系不在北京建筑大学的导师所指导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若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取消该导师在北京建筑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五章 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所在学院及学科的处理
第十一条 分管研究生工作校领导及研究生院负责人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学院进行质量约谈。相关学院在两周内制定整改方案,提交整改报告。学校从下一年度开始,按照“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数量核减所属学科博士或硕士相应的招生指标。若下一年度仍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按照当年“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数量翻倍核减。
第十二条 若连续三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视为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停止该学位授权点招生,视其整改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动态调整该学位点授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充分重视学位论文抽查工作,对抽查中“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认真审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采取针对性地改进措施,切实提高学位论文质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学院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