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过程的管理,建立健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教育教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是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代表学校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为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创新提供咨询。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以教育部、北京市及学校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运用科学的评价标准与方法,实行督导、评估与指导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研究生教育督导机构及组成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专门行使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职能。

  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院按照督导委员的条件进行选聘和推荐,经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批准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为3年。

  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协调和处理日常事务。

  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成立院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成员由学院遴选和聘任,每届聘期为3年,名单须上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由5-7人组成,设组长1人。学院指派专人负责联络和协调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长期从事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具有丰富的研究生教学、指导经验;

  2. 年龄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和精力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开展;

  3. 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相关规章制度;

  4. 热心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责任心强、处事公正、原则性强,敢于发表意见。

  第三章 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及督导组职责

  第六条 教学督导:对学校研究生教学工作进行督导。重点检查学校研究生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教学秩序、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课程考核、教学基础资料存档等方面是否规范。

  第七条 指导过程督导:对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学业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导师对研究生学业指导的时间、频次,对研究生学业及个人成长的关心程度是否到达基本要求。

  第八条 教学管理督导:对学校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督导。重点检查研究生教育的办学思想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是否符合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规范;教学保障是否到位。

  第九条 学位质量督导:检查各学院、学科在论文开题、论文中期检查、论文评审等过程中是否严格、规范。论文答辩过程是否遵照应有的程序和规则。

  第十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专项督导:受学校和研究生院的委托,对学校研究生教育和管理中的某些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定期总结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经验与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并协助起草有关教学管理文件。

  第四章 督导方式

  第十一条 深入教学第一线,以听课为主要形式检查教学计划执行、考核环节实施、教学效果情况,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定期召开任课教师、导师、管理人员座谈会和研究生座谈会了解教育教学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对各学院教学相关基础资料(教学大纲、考试试卷、课程成绩单等)进行抽查,并督促教学基础资料不完整的学院进行改进。

  第十四条 检查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论文评审及答辩环节的执行情况,检查各学院论文工作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专项调研,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 深入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开课单位了解研究生培养情况和课程建设情况,为学院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提供建议。

  第十六条 定期召开督导例会,将督导提供的内容材料汇集整理,形成书面督导意见及时反馈到研究生院。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项目立项、研究生创新项目立项、研究生各类奖学金评选等相关工作过程进行督查,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配合研究生院做好研究生教育评估工作。

  第五章 督导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检查:每位督导委员会成员每学年听课不少于6门次,填写教学质量评价表。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检查:每位督导委员会成员每学年听取论文答辩会不少于5场或10人次,填写学位论文答辩情况检查表。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抽查:抽查研究生学位论文(每学年各学院学科不低于10%比例抽查),填写学位论文抽查情况表。

  第二十一条 教学资料抽查:对基础教学单位和各学院的教学资料进行抽查(每学年按不低于开课总数10%比例抽查),填写教学资料抽查情况表。

  第二十二条 论文环节评价:每位督导委员会成员每学年听取或检查论文开题报告会、论文中期检查会等不少于5场或10人次,并填写论文环节评价情况表。

  第二十三条 定期例会制度:每学期初、期末组织召开例会和总结会,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对督导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学期督导工作报告。研究生院及时将督导委员会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各单位,并责成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如有必要,督导委员会可进行复查。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办公地点等措施保障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院选拔和培养督导联络员,协助督导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为督导委员会开展督导工作提供业务支持。

  第二十六条 督导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开展工作,学校各单位和教师、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干扰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督导委员会提出的督导意见、建议,各单位应予以充分重视并及时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 督导委员会督导意见将作为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研究生质量提升项目立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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