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为保证和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行奖励与分流相结合的管理原则,鼓励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积极竞争,以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迅速成才。而成绩不合格,或明显缺乏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者,可以适时地得到适当安排。
第三章 考核时间
第三条 每届硕士研究生,一般在第四学期,即完成全部课程学习,通过学位论文开题答辩,正式进入论文工作之前,接受统一安排的思想品德与业务素质全面衡量的中期考核。
第四条 所有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应按期参加中期考核,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的研究生须提交《长江大学研究生延期参加中期考核申请表》,经导师和培养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研究生院同意后方可延期考核。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思想政治表现与道德品质状况;
(二)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情况;
(三)实践与科研能力;
(四)学位论文开题情况;
(五)健康状况。
第五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各培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研究生填写对应《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进行个人总结,并提交相关考核材料。
第七条 由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导师代表和任课教师等组成若干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考核小组应认真审阅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材料,听取研究生的口头汇报(5-10分钟),全面考察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和学习科研情况,认真填写《长江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评定考核结果,给出考核意见。
第八条 培养单位在中期考核结束后及时向研究生院提交考核结果,考核材料由培养单位存档。研究生院将通过中期考核的硕士研究生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三天。
第六章 考核标准
第九条 优秀等次:中期考核综合评分结果为85分及以上,考核等级为优秀。
思想品德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献身的精神;身体健康;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阶段总学分,学习成绩优异;通过学位论文开题答辩,科研及实践能力突出,有科研成果(指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或撰写了阶段性科研报告)。
第十条 合格等次:中期考核综合评分结果为60分~84分之间,考核等级为合格。
思想品德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献身的精神;身体健康;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阶段总学分,学习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开题答辩,有一定的科研实践或专门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 不合格等次:中期考核综合评分结果为60分以下,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差;未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学分;课程成绩低于60;未通过学位论文开题答辩,明显缺乏科研能力。
第七章 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三条 中期考核优秀者,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或优先推荐硕博连读;
第十四条 中期考核合格者,可继续按培养计划攻读硕士学位,进入论文阶段学习;
第十五条 中期考核不合格者,由考核小组给予退学或延期参加中期考核的意见。给予退学意见的研究生,发送退学决定书,终止培养;给予延期参加中期考核意见的研究生,由本人填写《长江大学研究生申请延期中期考核审批表》,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后,可延期一学期或两学期参加中期考核。第二次考核仍未通过,予以退学。
第十九条 对于申请延期考核的研究生,毕业时间相应顺延,延期后培养单位应重点跟踪,对其课程学习、论文答辩等环节进行重点指导。中期考核通过时间原则上和毕业答辩时间间隔不少于两个学期,如延期考核的研究生需按期参加毕业答辩,应提交书面申请,通过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同类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