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学习考核的目的是帮助研究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课程,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研究生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和检查教学效果。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和考核是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它对保证教学质量起着重要作用,必须严肃认真的对待。为了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考核过程中的有关环节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三条 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开设的每一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考试可采用笔试或口试,或二者兼用。笔试可采取闭卷或开卷的形式进行,但二者的命题要求应有所区别。采用笔试考核方式时,要指定时间、地点,并有教师监考。采用口试方式进行考核时,要由2名以上教师组成口试小组,预先备好题签、答题要点和评分标准,口试时要有记录,口试结束后要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
(二)考查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方式,也可要求学生以大作业、课程论文、读书报告、实验设计等形式进行。
(三)课程学习的考试形式可由任课老师根据有关规定选择。任何形式的考核,都应有文字档案记录,否则,不得登记成绩和学分。
第三章 考核安排
第五条 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负责安排全校研究生公共课考试和部分学位课考试。确定考试时间,安排考试地点,提供考场名单。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安排专业课考试。确定考试时间、地点,并指派教师监考。
第七条 所有课程考核应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完成。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应进行考核,以考试或考查两种形式进行。课程成绩达到60分即可获得学分。对没有获得学分的课程,研究生必须跟随下一届重修并参加考核。
第九条 补修课程可进行考试或考查。补修课程达到60分合格,考核成绩不计学分,但记入成绩单。
第十条 学校对英语成绩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实行免修免考,达到申请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可在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经指导教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后,向研究生院提出英语课程免修免考申请。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对提出且符合申请条件的硕士研究生进行英语听说测试,测试通过后,可免修免考英语课程,并取得相对应的英语成绩,获得学分。
附表:申请条件和英语成绩表
申请条件(必须符合其中一条) | 英语成绩 | ||||
CET6 | 入学英语考试 | TOEFL | IELTS | GRE | |
581-620 | 71-75 | 94-101 | 7 | 320 | 85 |
621- | 75以上 | 105以上 | 7.5以上 | 330 | 90 |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个人培养计划制定的所有课程的学习,如果缺课学时达到课程学时的1/4,取消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必须随下一届重修并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个人培养计划制定的所有课程的考核,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须凭医院医疗诊断证明或有关证件,在课程考核前三天提出缓考申请,经培养单位领导及导师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并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准予缓考。否则,按缺考论处,成绩以零分记,参加下一届重修。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参加课程考核舞弊者,其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五章 试题试卷
第十五条 教师命题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难易适中,覆盖面较广,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反映研究生全面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又要反映其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六条 为使考核试卷规范化,便于归档,教师出题时,应统一使用《长江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模板》,试卷上标明试卷适用专业、年级、考试时间、考试方式(闭卷、开卷)等栏目。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将课程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资料交开课单位保存(一般保存至研究生毕业后三年)。
第六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实践环节的考核采用中文等级制,与百分制对应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0~59分),任课教师除评定成绩外,还需要写出评语。
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中,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30%。平时成绩包括实验、上机编程、作业、课堂讨论、读书报告等。
第二十条 教师评定成绩要实事求是,杜绝送分现象。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登记成绩时,应使用《长江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登记表》,课程名称必须规范,应与培养方案一致。成绩登记表上不能有任何涂改痕迹,否则该份成绩单无效。
第二十二条 对重修、补修、缺考、缺课、缓考、免修的学生,教师在填写成绩单时应在其成绩后注明“重修”、“补修”、“缺考”、“缺课”、“缓考”、“免修”等字样。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完毕后一周内提交成绩登记表和考勤记录表,经教研室(系)主任、开课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送交开课单位和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查阅试卷或对成绩有异议者,必须申述理由,经研究生院审查批准后,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开课单位主管领导和任课教师三方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按开课单位分学期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 在校研究生可上网查看个人课程成绩;已毕业研究生需要出具个人成绩证明时,到学校档案馆复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加盖公章方可有效。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由培养单位统一办理,由培养单位盖章后,须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盖章后方可有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同类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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