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发展我校博士研究生教育,不断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教育以培养教学、科研和管理方面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为主。博士研究生应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厚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各学科还应注重培养博士研究生主持较大型科研、技术开发项目及解决和探索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培养的重点在于知识创新和通过科学研究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基本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8年。
第四章 培养方式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主要是以科学研究工作为主,重点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培养其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根据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学位论文工作的需要以及博士研究生个人特点,开设专业相关课程,在拓宽和加深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以及掌握学科前沿动态的基础上,引导博士研究生掌握创造性研究工作的方法,养成严谨的科学作风。
第七条 培养方式采取导师负责的指导小组制。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由3-5名专家组成,组长由其导师担任,成员一般包括本学科领域不同研究方向和相关学科的专家。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应成为导师科研梯队的一名成员,并担负具体的科研任务。
第五章 培养方案
第九条 培养方案是实现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基本教学文件,也是进行培养工作、教学管理和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必须制定本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应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学科特点制定,体现较高的学术起点,并根据学科发展及时修订。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应对本学科的培养目标、学习年限、研究方向、培养方式、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研究环节(开题报告、学术交流、论文中期进展报告、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六章 培养计划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必须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博士研究生在入学后一个月内,由导师与博士研究生本人共同制定。培养计划的制定应考虑博士研究生本人的具体情况,注重充分发挥博士研究生本人的特长和创造性。《长江大学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签字,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培养计划中应对博士研究生本人的研究方向、课程学习、文献阅读、教学科研实践、学术活动、论文开题和论文完成的时间等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是导师指导博士研究生学习的依据,也是对博士研究生毕业和授予学位进行审核的依据。培养计划一旦确定后,博士研究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在执行培养计划过程中,若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培养计划,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字,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七章 课程设置与考核
第十六条 课程设置
(一) 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包括学位课、非学位课、研究环节三个部分。
(二)学术学位博士应修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12学分,其中学位课8学分,非学位课不低于4学分,研究环节12学分(学术交流2学分、开题报告1学分、论文中期进展报告1学分、学位论文8学分)。
(三)学术学位硕博连读博士应修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32学分,其中学位课18学分(博士专业学位课不少于2学分),非学位课不低于14学分(博士课程不少于4学分),研究环节12学分(学术交流2学分、开题报告1学分、论文中期进展报告1学分、学位论文8学分)。
(四)具体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以专业培养方案为准,按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应根据各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在硕士课程基础上拓宽加深。课程学习应结合学科特点和课程性质而采用讲授、课堂讨论、专题报告等不同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需在一年内完成并参加考核,取得合格成绩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工作。
第十九条 列入培养计划的课程,在课程结束后均须进行考核(考试或考查),考试成绩一律以百分制记分。
第八章 学术交流
第二十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在本学科范围内积极参加学术研讨活动至少5次,每次0.1学分,并做至少2次学术报告(其中至少1次使用外文),中文每次0.2学分,外文每次0.3学分;参加本学科领域重要的学术会议至少2次,每次0.5学分。
第九章 中期考核
第二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一般在第三学期进行学位论文开题答辩,在开题答辩通过之后正式进入学位论文工作之前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科学研究能力、科研实践表现以及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工作进展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三种:“通过”“延期考核”和“不适宜继续培养”。通过中期考核的博士研究生方可进入学位论文课题研究阶段。
第二十二条 具体考核方式和要求参照《长江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章 学位论文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是反映博士研究生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并在科学知识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或创造性成果的重要标志。博士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结合专业特点和个人研究实际,合理制定学位论文研究方案,扎实开展学位论文课题研究。
第二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一般应在入学后第三学期开始撰写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在第三学期12月底前进行学位论文开题答辩。开题报告由导师为主体组成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学位论文开题不合格者,不得进入学位论文课题研究,但可至少顺延半年重新开题。博士研究生通过开题报告后用于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8个月。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开题9个月内,培养单位组织专家对博士学位论文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情况开展中期检查,并评定等级。对未通过中期检查的博士研究生,学校责令整改并延期答辩。
第二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必须于第六学期3月底定稿并提交,学校于4月份组织专家评审,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实行盲审制,学位论文未通过评审的博士研究生不得参加论文答辩。
第二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后,研究生院组织答辩资格审查,未通过审查者不得进入论文答辩环节。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具体负责答辩事宜,整个答辩工作按相关规定进行,通过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具备申请博士学位的资格。
第十一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全部环节且考核合格后,可向学校提出博士学位申请,由研究生院对研究生提交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核查通过后,研究生院于每年的3月、6月、9月或12月中旬将相关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集中讨论审议,决定是否授予研究生博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博士学位授予具体办法按照《长江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0级博士研究生开始实施,原长大校发〔2018〕15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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