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树立职业精神,强化职业意识,严格按照《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39号)精神,正确处理管理工作和指导研究生的关系,集中精力做好学校管理工作。
2.校领导班子成员指导研究生一般利用业余时间,每人指导在学研究生的总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学科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平均数,其中指导在学博士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学科导师指导博士生数量的平均数;校领导班子成员跨校指导研究生人数,计入其指导研究生总数。确因工作需要突破上述规定的,由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3.校领导班子成员招收研究生情况由学校研究生院在每年公示学校研究生录取总名单时一并公示。
4.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崇德修身,遵循育人规律,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用高尚师德感召学生,用人文情怀关爱学生,用优秀文化培育学生,做学生发展道路上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典范。
5.在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抽检和博士生中期考核等环节中,加强对校领导班子成员指导研究生的监督检查;校领导班子成员有师德师风问题和学术不端行为的,从重处理。
6.校领导班子成员招收及指导研究生情况须在年度考核述职中报告。
7.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回到教学科研岗位的原校领导班子成员,学校给予一定的学术恢复期和招收研究生等方面的必要支持,保障其后续的学术发展。
8.学校原有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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