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湘潭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位政策和法规,履行学位评定、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导师管理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学位评定工作坚持依法评定、民主评定、公开评定、科学评定的原则。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高尚的学术品德,严谨的治学态度;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从院系部推荐的湘潭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产生,校长办公会综合考虑确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挂靠研究生院,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系设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9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1人,处理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审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和调整。
(二)做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研究生教育重大改革方案。
(四)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
(五)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评审或撤销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
(六)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七)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员组成,指导、评估、监督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八)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修订)相关学位点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学位课程的教学大纲。
(二)审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提出建议撤销已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按规定审核相关学位点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报校学位办备案。
(六)按规定组织相关学位点的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分类考核。
(七)审查相关学位点的申报材料。
(八)组织相关学位点和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评估工作。
(九)研究处理本院系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组织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上报。
(三)负责组织学位点(含专业学位)的申报和评估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的审核和分类考核工作。
(五)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授予等事宜。
第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处理有关紧急事项。
第十一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或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与会人数须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2/3,方为有效;对重大的会议决定以不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须达到表决票的2/3,且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1/2,方为通过。表决不能采用委托投票的方式。
第十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的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席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湘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湘大研发〔2012〕1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湘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