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强化指导教师、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统称院系)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中的责任意识和把关作用,提高学位论文水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或湖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抽检的学位论文中,抽检评议结果为“存在问题论文”或“不合格”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对不合格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
(一)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二)处理文件下达的当年取消评选各类优秀、先进和奖励的资格;
(三)处理文件下达的当年取消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四)由院系对责任人的年度岗位津贴进行相应扣减;
(五)在已有的研究生毕业前,停止招收新的研究生,并对其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重点监控,连续两年存在不合格学位论文的,取消其导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四条对出现不合格学位论文的院系,将视情况核减研究生教育教学总津贴的2%-6%(出现“存在问题”或“不合格”博士学位论文1篇、2篇及以上的院系,将分别核减其研究生教育教学总津贴的3%、6%;出现“存在问题”或“不合格”硕士学位论文1篇、2篇、3篇及以上的院系,将分别核减其研究生教育教学总津贴的2%、4%、6%),核减部分由相关责任人(导师、学位点负责人、分管副院长、院长)承担,并扣减该生的培养经费和津贴;同时,根据学校有关招生指标计算的规定,按照1篇“存在问题”或“不合格”博士学位论文扣减1个博士招生指标、1篇“存在问题”或“不合格”硕士学位论文扣减2个硕士招生指标的标准扣减相关院系的招生指标。
第五条对相关学位点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除可根据上述第三条处理外,还可视情况,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不合格学位论文的校外评阅人三年内不得再聘为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校内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的校内成员停止一年招收研究生。
第七条上述处理意见均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此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