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导师管理,现就研究生转导师相关条件、时间和程序等规范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取得我校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参与研究生招生、录取、培养的整个过程,研究生一般应在招生录取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业。
第三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申请转导师,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申请:
1、导师因工作调动,身体等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研究生需要转导师。导师因工作调动的,一般应在工作调动之前办理转导师手续,导师本人没有提出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安排更换导师;
2、研究生因学习兴趣、课题研究需要,需要更换导师指导,必须在研究生学位文开题之前提出申请。
第四条 研究生转导师应在相同或相近的学科专业下进行,不得跨一级学科。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最后一学年不得办理转导师手续。
第六条 研究生申请转导师,原则上须经转入、转出导师同意,拟转入的导师当年须具备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七条 申请者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转申请表》提出转导师申请,须经转入、转出导师同意,并由所在学院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学院将申请表连同转入后新的个人培养计划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八条 研究生转导师申请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二周内完成。
第九条 研究生转导师后,不得再提出申请转回原来的导师,学位论文及相关学术成果的认定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