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评估和监督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有三种形式:教育部对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受教育部委托对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查、我校自行开展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查。
第三条教育部抽查博士学位论文,每年进行一次,由教育部按照《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广东省学位委员会抽查硕士学位论文,每年进行一次,由广东省教育厅按照《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6〕5号)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五条校内抽查博士学位论文,每年一次,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校内抽查博士学位论文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为10%左右,必要时可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根据我校涉密论文管理的规定,办理涉密审批手续的论文,在保密期内暂不进行抽查,解密后全部列入抽查名单。
第七条校内抽查博士论文分为随机抽查和监督抽查,随机抽查旨在评估博士论文质量,监督抽查旨在对可能影响论文质量的相关因素进行监督。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别制定博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
第八条校内抽查博士学位论文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议,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九条研究生院负责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结果和评审专家的评议意见进行分析,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结果用于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一)博士生、硕士生培养质量的评估;
(二)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估;
(三)博士生、硕士生招生指标的核算依据;
(四)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指导工作的评价依据;
(五)其他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处理
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学校分管领导对作者导师进行诫勉谈话,并按下列情况对培养单位和导师进行处理:
(一)教育部抽查认定为“存在问题”博士学位论文,从公布抽查结果后的下一年开始,连续两年核减培养单位博士招生指标,每篇“存在问题”论文每年核减博士招生指标2个,该博士论文的指导教师暂停两年招收博士研究生。
(二)广东省教育厅抽查认定为“存在问题”硕士学位论文,从公布抽查结果后的下一年开始,连续两年核减培养单位硕士招生指标,每篇“存在问题”论文每年核减硕士招生指标2个,该硕士论文的指导教师暂停两年招收硕士研究生。
(三)校内抽查认定“存在问题”博士学位论文,从公布抽查结果后的下一年开始,连续两年核减培养单位博士招生指标,每篇“存在问题”论文每年核减博士招生指标1个,该博士论文的指导教师暂停一年招收博士研究生。
(四)在各类抽查中重复被认定“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按各项结果处理进行累计。
(五)连续两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情况,取消其论文指导教师的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十二条博士、硕士学位抽查结果不涉及已经授予的博士、硕士学位。
第十三条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过程中,若发现论文中存在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港澳台研究生、外国留学研究生、国家专项计划(任务)招收研究生的论文抽查结果处理,由研究生院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