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 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 1998]54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特制定本细则。
凡我校已授予一届以上(含一届)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同等学力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一)申请人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 守法,品德良好,积极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服务,具有为祖国科学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献身的精神。
(二)申请人应是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通过本人的工作实践和刻苦钻研,在教 学、科研或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并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 业工作三年以上。
凡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方可向我校学位办公 室提出申请并接受资格审查。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及其他成果(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提供申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业 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学位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本人。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 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我校将按照申请人所申请的专业, 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 成。
申请人应向学位办公室提交本人课程学习成绩单、试卷、学位论文及申请人在工作期间 和学习期间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它科技成果。由 学位分委会组织有关专家三至五人(可含指导教师)组成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小组,对申请人同 等学力水平进行全面认定,并作出是否接受其硕士学位申请的决定。水平认定时应注意:
(一)对于经我校批准并在四年内通过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 格的申请人,认定其课程是否在我校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二)审查申请人在工作和学习期间发表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它 科研成果,在学期间申请人至少应有一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三)对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进行认定,认定其是否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 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合格证书。
(四)学位论文水平应按我校在校研究生的标准进行认定,并作出是否可举行答辩的决 定;对不符合要求者,应说明理由或提出论文修改意见。
(五)认定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硕士学位论文,是否是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同他人合作 完成的成果,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成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 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 论文、著作等。认定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是否有新见解,作者是否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 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六)认定小组将认定意见(包括课程认定、论文水平认定,是否同意答辩等)交学位办公 室,由学位办公室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办理有关事宜。
(一)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评阅人由学位分委会在推荐人之外确定,至少应有三名具有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 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 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由学位分委会指定专人将论文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人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二)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 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论文的修改要求。
(一)答辩前一周,答辩委员会秘书在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领取资料袋,袋内应装入申请 人提交的全部资料和学位办公室提供的有关答辩材料。
(二)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 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 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人选由学位分委会提出,并经校学位办公室审批后予以 聘请。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半个月以前,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 成员。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 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四)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 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 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和学位论文答辩,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