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形成良好的学生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表彰奖励的对象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工作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三条四川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分为荣誉奖类(以授予荣誉称号为主的精神奖励)和奖学金类(以颁发奖学金为主的物质奖励)。

  第四条四川大学学生表彰奖励遵循“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教育思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除特别注明外,适用范围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表彰奖励评审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四川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类表彰奖励评定规则的制定、修改及最终审核。

  第七条四川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正、副组长,成员为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及院系师生代表。下设四川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工作部。

  第八条各基层培养单位(学院、中心、所)应成立学生表彰奖励工作小组,负责按照各种表彰奖励项目的具体要求,做好本单位获奖学生候选人的遴选工作。

  第九条国家级和省级学生表彰奖励由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学校按要求进行我校相关奖项候选人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第十条社会奖学金的表彰奖励由学校同设奖单位协商决定。

  第三章表彰奖励的类型、标准与比例

  第十一条荣誉奖类

  (一)国家、省级奖励项目

  四川省优秀毕业生,由四川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每年评选一次。学校按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推荐参评。

  国家、省级奖励项目根据国家和省相关部门的文件精神调整项目。

  (二)校级奖励项目

  1.“百佳”学生个人及集体,具体含“百佳”学生100名、“百佳”班级50个、“百佳”班长50名、“百佳”寝室及寝室长或学生社区干部各100个(名)。“百佳”学生个人及集体每两年评选一次。

  2.校优秀学生,评选比例为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人数的10%;校优秀研究生,评选比例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人数的10-20%。

  3.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学生社团、寝室长(或学生社区干部)以上学生干部的10%;校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比例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人数的5%。

  4.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应届本科毕业生的10%;校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比例为应届毕业研究生总数的10-20%。

  5.校优秀毕业生干部,评选比例为本科毕业党支部、团支班委、班委、学生社团、寝室长(或学生社区干部)以上应届毕业生干部的10%;校优秀毕业研究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应届毕业研究生总数的5%。

  2-5项奖励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十二条奖学金类

  (一)国家级奖学金项目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文件执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四川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二)本科生校级奖学金项目

  1.学年综合奖学金

  (1)特等奖学金5000元/人.年,按学生人数的1评定。

  (2)综合一等奖学金2500元/人.年,按学生人数的2%评定。

  (3)综合二等奖学金1500元/人.年,按学生人数的4%评定。

  (4)综合三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按学生人数的9%评定。

  2.单项奖学金

  分为道德文明单项奖、学习优秀单项奖、学习进步单项奖、学科竞赛单项奖、文体活动单项奖、社会工作单项奖、社会实践单项奖、公益活动单项奖、科技创新单项奖、科研成果单项奖等。

  单项一等奖500元/人.年,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

  单项二等奖300元/人.年,按学生人数的20%评定。

  (三)研究生校级奖助体系

  四川大学研究生校级奖助体系包括学校学业奖学金和学校“三助”岗位津贴,具体奖助标准和评定办法按《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执行。

  (四)社会奖学金项目

  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设立,评选办法、奖励标准和比例由设奖单位和学校共同议定的表彰办法确定。

  第十三条其他一般性各类学生活动奖、竞赛奖,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等相关部门及各学院根据需要做出安排。

  第十四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奖励项目进行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四章表彰奖励条件

  第十五条除符合相应表彰奖励项目所要求的评选条件外,四川大学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

  (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实践活动、科技创新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综合素质好。

  第十六条有下述任一情况者,在当年不具备申请本办法涉各类表彰奖励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者;

  (二)德育综合考评不合格者;

  (三)当年度必修课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四)未通过当年大学生身体素质测试者(因病或身体残疾等特殊原因除外)。

  第十七条本科生因出国、出境交流等原因不在本校学习一学期及以上者,不得参评其不在本校学习期间所在(学)年度本办法涉及的各类表彰奖励;不在本校学习不足一学期,且返校参加相关考试者,由教务部门认定其学习成绩,并经院系表彰奖励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可参评该(学)年度各类表彰奖励。

  第五章表彰奖励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各学院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表彰奖励工作细则,并经院教授委员会或院务会讨论确定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涉及的各类表彰奖励相关通知原则上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统一下发至学院,各学院根据相关通知要求,结合本学院表彰奖励细则组织评审推荐工作。

  第二十条四川大学各类表彰奖励原则上应采取个人(集体)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审议公示推荐、校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评议审核、全校公示、最终确定表彰奖励学生名单的基本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可在遵循基本评审程序的基础上,每年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形式多样、富有创意和成效的评选方式。

  第二十二条为扩大表彰奖励覆盖面,同一名学生原则上不能因同一事由同时参评多项表彰奖励;获奖金额5000元及以上的学生,原则上在当年不再参评其他各类社会奖助学金及国家奖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设奖人另有约定除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为表彰奖励的通用管理办法。社会奖学金中,设奖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根据协商制定可行的实施管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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