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考核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的原则,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川大研〔2017〕66号)等,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学校组织的,面向具有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的学生的教育教学环节的考试、考查。

  第三条 学校给予研究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种类和处分期限为:

  (一)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期满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解除。

  第二章 考试违纪

  第六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开考前,不按要求将考试禁止携带的文具用品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如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表、课本、参考资料等)放置在指定地点,经劝阻不改的;

  (二)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的,或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的;

  (三)考试中,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考试工作人员查问的;

  (四)考试中擅自互借或传接文具、计算器、作图工具、计算用图、表等物品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题、答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下同)时,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未按考试规定交卷时间强行交卷离开的;

  (七)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经劝阻不改的;

  (八)考试过程中,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和他人考试的行为,经劝阻不改的;

  (九)有其他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经劝阻不改的。

  第七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二)考试期间故意撕毁试题、答卷等相关考试物品的;

  (三)将试题、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四)在无考试资格的情况下参加考试,扰乱考试秩序,经查明不是为他人替考的;

  (五)干扰考试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其他学生,或与考试工作人员争执,经劝阻不改的;

  (六)干扰考试评卷或成绩评定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经劝阻不改的;

  (七)故意在《考试签到表》上或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但未能答题的;

  (八)处分期内重犯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考试作弊

  第八条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互对答案、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二)互打暗号、手势传递试题及答案信息的;

  (三)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窥视、抄袭答卷的;

  (四)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告诉他人试题答案的;

  (五)开卷或半开卷考试中,携带并查看禁止携带的材料的;

  第九条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将禁止携带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和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不按要求放置并查看或使用的;

  (二)查看事先由自己或他人,在本人物品、考试允许携带的物品或考场座位附近的物品上书写的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三)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写、书写的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四)考试中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五)交换试卷、答卷等的;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七)试卷或成绩评定中发现试卷/报告/综述/总结等答案/内容雷同,并经审核确认属实的行为的;

  (八)处分期内重犯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有下列严重作弊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集体作弊的组织者;

  (三)将具有拍摄、发送、接收等功能的器材或工具带入考场并已经发送或接收与考试有关的信息,或已经利用器材与他人交流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四)在考场外,组织或参与用各种通讯方式向考场内考生发送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五)在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窃取试卷或试卷答案的;

  (六)在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伪造、散发试题答案扰乱考试秩序的;

  (七)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八)为他人实施作弊行为提供器材;

  (九)已构成考试作弊,且肆意骚扰、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导致考场无法正常进行考试或工作人员难以进行考场工作的;

  (十)在课程考查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十一)处分期内重犯第八条或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要按照《四川大学考场规则》和《四川大学监考人员职责》及时处理,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物品等证据,予以暂扣并出具收据,在作弊学生试卷上标注“作弊”并签名。监考老师须如实填写《考场记录》,由两名及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并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记录内容,由违纪作弊学生签字确认。违纪作弊学生拒绝签字的,可由两位监考人员或其他在场两位考生签字确认。对违纪作弊学生,应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其试卷、填写好的《考场记录》及作弊证据等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二条 处理程序:

  (一)由分管校长、研究生院相关部门、法律顾问室等相关负责人组成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严重考试违纪作弊事项的处理。学院成立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工作,包括:调查、取证、审核、认定、提出处理建议意见、接受学生陈述和申辩、记录和对学生进行教育。

  (二)学院根据相关调查事实、证据、材料、理由、依据,向研究生院提出对学生的处理建议意见。

  (三)研究生院对学院提出的证据材料及处理建议意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拟处分告知书》,由学院送达到学生,学生在告知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如果学生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四)学院对学生的书面申辩进行复核,若申辩材料提供了新的事实依据,则由学院重新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若学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辩或申辩材料没有新的事实依据,研究生院履行后续程序。

  (五)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决定由研究生院拟文,学校法律顾问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学校审批发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校务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六)处分决定书由学院送达到学生,学生在送达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七)以下四种方式均可作为拟处分告知书以及处分决定书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处分决定或公告结束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该委员会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四川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六条 申诉经复查发现原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六章 违纪作弊后果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记入成绩单。经教育表现良好的,该课程可以随下一年级学生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究。

  第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其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或原档案所在地,户口迁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条 研究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一经查实,学校将依法依归予以撤销,已注册的证书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章 处分解除

  第二十一条 处分到期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解除。解除程序按照《四川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处分和解除处分材料,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经确认属实的可参照本细则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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