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处理招生考试工作中的争议及申诉等有关事项,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根据国家《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及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及仲裁事项,是指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对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本科招生考试(包括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考核及录取过程中提出的争议、申诉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及招生考试政策规定,公平合理的解决考生争议或申诉。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建立招生考试申诉及仲裁机制,成立招生考试申诉仲裁委员会。学校纪委书记担任申诉仲裁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监察处、教务处、宣传部、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考试申诉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处,负责招生考试申诉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招生考试申诉仲裁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考生申诉;
(二)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仲裁小组,对申诉进行复查、仲裁;
(三)审定仲裁结果并告知申诉人。
第六条 根据各类型招生考试工作特点,分别成立相应的仲裁小组,对招生考试中提出的申诉等进行复查、仲裁,每个仲裁小组专家不少于5人。
第七条 仲裁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接受申诉仲裁委员会交办的招生考试争议申诉事项,召开仲裁会议。
第八条 仲裁小组成员(以下简称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校内外相关领域权威专家中聘任。仲裁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按时出席仲裁会议。仲裁委员会应向被聘任的仲裁员颁发仲裁员聘书,聘书应明确聘任期限等内容。
第三章 申诉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诉人应在有关招生考试结果公示有效期内,向申诉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申诉时效的,申诉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程序受理。
第十条 申诉除了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是与本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招生考试申诉仲裁委员会受案的范围。
第十一条 申诉人进行招生考试申诉时,应当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和住所等;
(二)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等;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联系电话和住所等。
第十二条 申诉人进行申诉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招生考试的相关政策,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应依法如实反映问题,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及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捏造、扭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应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诉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通知申诉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十四条 仲裁方式原则上实行书面仲裁,经申诉人申请,申诉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庭仲裁。
第十五条 书面仲裁程序:
(一)申诉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决定受理申诉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指定仲裁小组进行仲裁。
(二)仲裁小组接受申诉事项后十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复查、仲裁,并作出仲裁结果。
(三)仲裁结果应制作笔录,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开庭仲裁程序:
(一)申诉仲裁委员会应指定有关仲裁员(不少于5人)成立仲裁庭进行仲裁,并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仲裁日期及地点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在仲裁开庭前请求延期的,由申诉仲裁委员会决定。
(二)申诉人认为仲裁员与本申请仲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有权对仲裁庭成员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仲裁现场,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撤回申诉。
(四)仲裁庭处理招生考试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招生政策的规定。
(五)仲裁结果应制作笔录,笔录由仲裁庭成员、记录人员及申诉人签字。
第十七条 仲裁庭应当按照超过半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裁决,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第十八条 仲裁庭做出的仲裁结果报申诉仲裁委员会审定后,加盖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监察处印章,以书面形式寄送申诉人。
第十九条 在仲裁结果做出之前,申诉人可向招生考试仲裁委员会书面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招生考试仲裁不收取仲裁费用。申诉人申诉仲裁事项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自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招生考试申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