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卷及成绩复核负责单位
统考科目的评卷及成绩复核工作由云南省招生考试院、评卷工作承办高校及网上评卷技术负责公司共同组织实施,我省统考科目评阅实行网上评卷,客观题由计算机比对标准答案自动给分,主观题采取“2+1+1”的评卷机制;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及成绩复核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负责组织实施。
二、成绩复核科目及范围
(一)复核科目
报考我省的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的自命题各科目和全国统考各科目。
(二)复核范围
1. 核查考生信息与答题卡是否一致;
2. 扫描图像是否清晰、完整;
3. 是否存在漏判、成绩累计和登记错误;
4. 非选择题每题是否经过背靠背双评,给分是否超出规定分值;
5. 各小题得分合成后的成绩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等。
三、成绩复核时间及程序
(一)成绩复核时间
考生对本人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成绩有异议,应于成绩公布后 3 天内(具体时间以实际公布的为准)向报考的招生单位提出书面成绩复核申请,具体申请方式详询报考单位。未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成绩复核程序
1. 考生按要求向报考单位提出书面成绩复核申请。
2. 招生单位接收到报考本单位考生的申请后,负责将本单位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复核申请信息按要求上报省招生考试院。
3. 省招生考试院组织专人对申请成绩复核考生的全国统考科目进行复核,不对考生查卷。招生单位组织专人对申请成绩复核考生的自命题科目进行复核,自命题科目具体复核办法由招生单位自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对复核发现的问题经相应学科专家审定、复核工作组认定后予以更正。
4. 所有自命题科目和统考科目的成绩复核工作均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实行封闭式管理。
5. 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复核完成后,省招生考试院将复核结果返回各招生单位,由招生单位负责于收到复核结果后将成绩复核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本办法由云南省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