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统考科目初试成绩复核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以下简称研究生考试)工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服务考生,根据教育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网上评卷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单位

  统考科目成绩复核由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会同评卷高校和评卷技术服务公司共同组织实施。

  二、申请时间

  初试成绩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逾期不再受理。

  三、复核流程

  (一)考生申请

  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异议,应在初试成绩公布后第3个工作日17:00前向所报考的招生单位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招生单位联系方式见:青海省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成绩复核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汇总各招生单位报送的复核申请,统一时间集中进行成绩复核,并将成绩复核告知单于成绩公布后第6个工作日17:00前反馈招生单位,由招生单位反馈考生本人。

  (三)复核仲裁

  1.考生对统考科目成绩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须由考生本人在成绩复核告知单反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携带成绩复核告知单、准考证、身份证到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申请复核仲裁,逾期不再受理。(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地址:五四西路33号)

  2.统考科目成绩复核仲裁组对考生成绩进行再次复核,并做出最终认定结论,认定结果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反馈考生本人。仲裁组做出最终认定结论后,不再受理其他相关异议申请。

  3.统考科目成绩复核仲裁组由省招委、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试卷评阅组组长和省教育厅机关纪委、厅法规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四、复核范围及要求

  1.考生成绩复核并非核卷,只复核答卷是否有漏评、漏统分以及各小题得分相加是否正确,评分细则以及评分宽严程度不在成绩复核范围,不重新评阅答卷。缺考、违纪作弊者,不在成绩复核之列。

  2.由他人代替考生本人申请成绩复核时,必须持有本人和考生身份证、准考证才可以申请复核,并视为考生本人申请。

  3.自命题科目成绩复核由所报考的招生单位组织实施,复核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制定并公布。

  五、本办法由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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