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和学位类型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术水平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可授予其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专业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须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须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四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审查
(一)学制和学习年限要求
1.除个别学科在招生时另有规定外,统招硕士研究生(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制3年,其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4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5年。
2.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学习年限最短3年,最长不超过6年。自第一门硕士课程学习之日起,在6年内完成申请学科规定的课程和学分,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申请人在学期间应与所申请学科的一名研究生指导教师签署指导协议,提交学位申请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对申请人进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二)课程和学分要求
1.统招硕士研究生按照我校各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学分达标,成绩合格且学位课加权平均分不低于75分。
2.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按照我校各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学分达标,成绩合格。
(三)研究成果基本要求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满足《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研究成果基本要求》。
第四章 学位论文工作
第五条 学位论文开题
硕士研究生必须在第三学期末之前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硕士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由各学院自行组织,硕士研究生必须如实、如期在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范围内公开举行开题报告会,严禁伪造和抄袭开题报告。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具体要求参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关于发布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研字〔2015〕69号,以下简称《监控规定》),由各学院自行制定。
第六条 学位论文中期考核
硕士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后的半年内,必须进行学位论文中期考核,中期考核报告会由各学院自行组织,具体要求由各学院自行制定。
第七条 学位论文撰写
硕士研究生完成中期考核后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学位论文撰写工作,论文撰写期间应定期向导师汇报工作进展。学位论文撰写模板和撰写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最新模板和要求执行。
第八条 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建设,树立优良学风,防范学术不端行为,保证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所有拟申请学位答辩的硕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送审之前,必须进行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检测具体要求遵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合格的硕士研究生,经指导教师同意,可以按照申请学位流程提交送审学位论文。
(一)评阅专家及送审方式
1.统招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1)至少聘请2名学位论文评阅人,其中1名校内专家,1名校外专家,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的校外专家应来自企业/行业或从事相关技术工作的人员。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具有副教授或高级专业技术及以上职称人员,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包括校内校外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2)论文送审方式(明审或盲审)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2.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
(1)至少聘请3名学位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1名我校和申请人员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具有副教授或高级专业技术及以上职称人员,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2)3份评阅意见中,2份由学院以双盲形式送出,1份由学院或指导教师指定评阅人评阅。
(二)评阅意见处理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如有1份为“基本合格”,必须修改论文后重新评审(至少间隔1个月),通过后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论文评阅意见中如有2份为“基本合格”或1份为“不合格”,或重新评阅未通过者,则本次申请无效,可在一年内重新申请学位。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仍未通过者,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对于统招硕士研究生,答辩委员会可以作出建议硕士毕业的决议。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全部返回并且通过后,申请人员填写相应的《学位审批书》,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后组织学位论文答辩。除涉密论文外,所有学位论文答辩均应公开举行。
(一)答辩委员组成
1.统招硕士研究生
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所在学院或其指导教师负责组织,答辩委员会由3至5名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学位论文评阅人,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还至少有1名来自企业/行业或从事相关技术工作的人员,或为我校承担较多应用科研任务、具有较强应用经验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
2.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所在学院或其指导教师负责组织,答辩委员会由5至7名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学位论文评阅人,1名来自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以上所有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硕士研究生本人指导教师必须列席参加答辩,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或秘书。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同时指定1名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答辩秘书。
(二)答辩程序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把关,答辩程序如下: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介绍答辩相关情况
(1)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情况;
(2)宣布硕士生答辩顺序及答辩时间(报告时间不少于30分钟)。
2.答辩人按照主席宣布的顺序进行答辩
(1)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答辩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人员提问,答辩人就提问作出回答;
(2)答辩秘书记录答辩情况,并将答辩相关情况详细记录在《学位审批书》的相应位置;
3.休会,非答辩委员会成员退场,等候答辩委员会给出答辩决议。
4.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主要议程如下:
(1)硕士生导师简要介绍学生的学习、科研及学位论文评阅情况;
(2)答辩委员会成员评议学位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
(3)答辩委员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的2/3及以上方为通过;
(4)答辩委员会讨论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决议,答辩秘书打印后,答辩委员会主席在决议书上签字。
5.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6.合影留念。
论文如未达到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答辩委员会在作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同时应作出是否同意硕士研究生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统招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如未达到申请硕士学位要求但符合硕士毕业论文要求,答辩委员会可以作出建议硕士毕业的决议。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第二次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硕士研究生,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有抄袭、剽窃、伪造数据、他人代写等违反学术诚信和规范情形的,不得申请重新答辩,同时取消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抽查评估
为进一步加强硕士学位论文的过程管理,确保学位论文质量,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答辩之后,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学位论文抽查评估工作。学位论文抽查评估是监控和评价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手段,抽查结果作为评价相关学院、学科和指导教师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依据。学位论文抽查评估要求遵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评估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二条 我校学位评定体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院(专业学位类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级构成,共同负责学位授予工作。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时,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时,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对学术硕士学位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论文答辩情况和论文质量等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学部负责建设的一级学科,报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其他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专业学位类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专业学位类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对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论文答辩情况和论文质量等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审核本学部负责建设一级学科硕士学位的申请,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审查通过学历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审议申请非学历硕士学位获得者人员名单,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根据审议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决议:
1.同意授位。无记名投票表决时,同意授予学位的票数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
2.不同意授位。按规定不授学位者(如学位论文质量差或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等),无记名投票表决时,不同意授予学位的票数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决定的,学校在该决定作出之日起2周内将决定告知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学位申请人或指导教师对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学校提出书面异议申诉,学校自收到异议申诉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复核决定。
3.缓授学位。按规定缓授学位者(如学位论文抽查评估成绩不合格或较差等),无记名投票表决时,缓授学位的票数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缓授学位者,再次提交学位申请的机会仅有一次。
(五)学位证书的颁发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硕士学位者,经公示后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硕士研究生取得学位的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为准。
(六)学位证书的撤销
学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行为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并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公示公告。被撤销学位者对撤销学位行为不服的,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2016年及之前入学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除论文送审由研究生院改为学院送出外,其他学位授予相关规定遵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非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2010年9月1日开始执行)执行。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必须为原创性成果,已申请或获得学位的成果不得申请我校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遗失不予补发。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细则》(2010年9月1日开始执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2010年9月1日开始执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全日制工程硕士授予专业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2010年9月1日开始执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