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2015〕18号)和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办理学位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学位办〔2018〕1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证明书的办理程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因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学位授予人员,可以向学校申请办理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 学位证明书由我校按照《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自行设计、印刷,式样、质量参照我校现行的学位证书,注明“学位证明书”字样。学位证明书内容与学位证书基本相同,学位证明书应标注原学位证书日期、原学位证书编号和“因证书遗失,特补此证,以兹证明”相关字样,贴本人免冠照片(骑缝加盖学校钢印),由校长具名签发。
第三条 材料提交
1.个人申请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因故需委托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申请人近期免冠蓝底彩色证件照一张(两寸)。
第四条 受理学位证明书的申请后,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条 经核查,若属实出具“学位证明书”,否则不予出具“学位证明书”,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第六条 学位证明书办理部门
1.研究生院负责办理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证明书。
2.本科生院负责办理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学位证明书。
3.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办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学位证明书。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