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维护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以及《云南省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大学各类研究生招生考试,含博士、硕士和港澳台研究生招生考试学校自命题科目成绩复核。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复核办法以云南省招考院公布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条云南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成绩复核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条研究生招生考试成绩公布后,若考生对成绩有疑问,可按照本管理办法申请复核。
第五条成绩复核仅限对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学校自命题科目答卷的漏判、漏统、错统和卷面各项累计分,包括小项累计分、总分及卷面成绩与公布成绩是否相符。不受理重新评卷(评分),不受理查阅评卷(评分)宽严幅度。
第六条每位考生申请复核考试科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二门。
第七条申请复核程序:
(一)研究生招生考试成绩公布时,我校将公布当年的《研究生招生考试成绩复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考生必须于《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成绩复核的考生需按照《通知》内要求的流程进行操作,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受理考生复核申请后,云南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3到4名工作人员组成复核组,实行封闭式管理,对考生试卷进行复核。考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
(四)复核结束后,研招办会及时将复核结果通过学校研究生院网站公布,考生可以登录查询。
(五)若经复核,考生成绩有误,云南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须于复核工作结束后的1周内通知考生本人,并按照教育部及云南省招考院相关规定上报云南省招考院予以修正。
第八条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不再受理考生的再次复核申请。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后开始实施,由云南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