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规范管理,防范学位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贵州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贵大发[2009]82号)、《贵州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贵大学位[201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研究生撰写的以贵州大学为著作权人单位的学位论文。
二、加强学位论文学术规范管理的原则
1、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中,应秉承严谨求实、追求真理、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诚信,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2、导师应加强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学术规范教育。确认学位论文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方可提交评阅和答辩。
3、可采取学位论文检测和文字复制比对的方式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对比。可对学位论文进行抽检,也可全检,申请保密的学术型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进行检测和文字复制比对。
三、学位论文检测及文字复制比要求
1、学校统一采用中国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比对。
2、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前的检测工作由校学位办授权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3、文字复制比最低要求。根据学校各学科的实际情况,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结果的文字复制比不应超过下述比例:
(1)博士学位论文:文、史、哲、法、经、管类学科25%;理、工、农、医类学科20%。
(2)硕士学位论文:文、史、哲、法、经、管类学科30%;理、工、农、医类学科25%。
4、检测结果处理。经检测的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超出上述文字复制比最低要求,须经所在培养单位组织专家评议,确认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方可进入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环节。申请授位时须将专家评议结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异议处理
1、如果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本人应向其相应学科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2名熟悉论文研究内容的专家进行认证,并写出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学位论文是否存在抄袭、剽窃、侵吞、篡改等学术不端行为,是否属于合理引用等。如2名专家认证结果有分歧,可再增聘第3位专家评审,以3位专家中意见一致的2位专家的意见为准。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应在6-12个月内,对学位论文进行调整和修改;如属于合理引用的,可参加学位论文的送审及答辩。
2、导师或研究生对检测结果或评审结果存有异议,可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实名投诉。
五、对已获得学位的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按《贵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贵大学位[2011]11号)、《贵州大学专业硕士学位和在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贵大学位[2011]12号)、《贵州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贵大发[2009]82号)、《贵州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贵大学位[2011]14号)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办法由贵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