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后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应是贵州大学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本细则适用于贵州大学各类全日制学术型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非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和在职人员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授予按《贵州大学专业硕士学位和在职人员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贵大学位[2011]12号)执行。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做好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
第四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校规校纪,品德良好,达到相应学科专业的培养要求,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申请硕士学位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按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学位课程及非学位课程的考核,取得规定学分;
(2)外国语水平达到《贵州大学研究生学位外国语水平考核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3)公开发表至少1篇学术论文;或者申请至少1项发明专利;或者获得至少1项地厅级及以上的研究成果奖。发表的论文、申请的专利、获得的研究成果奖须符合《贵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科研成果认定办法》(贵大学位[2011]13号)的规定;
(4)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经导师审定和相关专业或行业的专家评阅,认为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和水平;
(5)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硕士学位申请:
(1)未达到第五条(2)款要求者;
(2)未达到第五条(3)款要求者;
(3)累计3门课程或累计2门学位课程补考者;
(4)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5)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
(6)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第七条由于第六条(1)、(2)款之规定,毕业当年未能申请硕士学位者,毕业后2年内满足本细则规定条件后,可向学校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具有第六条(3)款之规定情况者,在校期间或毕业后3年内,以第一作者发表至少1篇符合学校规定的一级学术期刊论文或SCI(含SCI-E)、EI、ISTP、SSCI收录论文,或获得至少1项地厅级(排名前三位)或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的,可向学校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具有第六条(4)款之规定情况者,受处分后在校期间获校级及以上表彰的,或毕业后3年内获县级及以上表彰的,可向学校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
第三章博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申请博士学位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按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学位课程及非学位课程的考核,取得规定学分;
(2)外国语学位水平达到《贵州大学研究生学位外国语水平考核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3)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第九条的要求;
(4)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经导师审定和相关专业或行业的专家评阅,认为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和水平;
(5)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第九条博士学位申请者取得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研究成果至少应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1)在SCI(含SCI-E)、EI、SSC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同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或在一级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或在一级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同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3篇。
(2)获得国家级研究成果奖,或省部级一等研究成果奖,或获得署名前5位的省部级二等研究成果奖,或获得署名前3位的省部级三等研究成果奖。同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
(3)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至少1件(署名列前2位),同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
(4)出版学术著作至少1部,同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
第十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博士学位申请:
(1)未达到第八条(2)款要求者;
(2)研究成果未达到第九条的要求者;
(3)累计3门课程或累计2门学位课程补考者;
(4)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5)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
(6)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第十一条由于第十条(1)、(2)款之规定,毕业当年未能申请学位者,毕业后3年内满足本细则规定条件后,可向学校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具有第十条(3)款之规定情况者,毕业当年未能申请博士学位者,在校期间或毕业后3年内,在达到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另发表至少2篇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SCI(含SCI-E)、EI、SSCI收录论文,或获得至少1项国家级研究成果奖,或获得至少1项省部级一等研究成果奖,或获得至少1项署名前3位的省部级二等研究成果奖,或获得至少1项署名第一位的省部级三等研究成果奖的,可向学校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具有第十条(4)款之规定情况者,受处分后在校期间获校级及以上表彰的,或毕业后3年内获县级及以上表彰的,可向学校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
第十二条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知名人士,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1)在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中,支持我国在国际上的合法权益和原则立场,在扩大我国国际影响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政治家。
(2)在繁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过重大贡献的社会活动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