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学位论文是博士研究生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集中体现,也是其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的总结。为了更好地客观评价我校博士学位论文整体质量,进一步完善学位授予质量的监控体系,保障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评审程序及原则。
博士论文答辩分为毕业论文答辩和学位论文答辩,可单独申请毕业论文答辩或学位论文答辩,或同时申请毕业及学位论文答辩。
单独申请毕业论文答辩,由学位点送审论文,评审通过后进行毕业论文答辩。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同时申请毕业及学位论文答辩时,每篇博士学位论文须送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教育部学位中心)论文送审平台,由教育部学位中心论文送审平台组织3位专家对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做出如下规定:
1.如果3位专家评审结果均在及格及以上等次,视为盲评通过,可进行博士学位论文或博士毕业及学位论文答辩。
2.如果3位专家中1位专家评审结果不及格,则同意毕业答辩,但不能申请学位答辩,须推迟半年再送审3位专家评审,如果再送审仍然有1位专家评审结果不及格,再给予一次机会,原论文再送审 2 位专家,如果仍然有1位专家评审结果不及格,该博士生就不能再申请博士学位答辩。
3.如果3位专家中2位专家评审结果不及格,则不同意论文答辩,须推迟半年再送3位专家评审,如果仍然有1位专家评审结果不及格,再给予一次机会,原论文再送审2位专家,如果仍然有1位专家评审结果不及格,则同意毕业答辩,但该博士生不能再申请博士学位答辩。
4.如果3位专家评审结果不及格,则不同意论文答辩,指导老师停招1年。1年后,再送3位专家评审,如果仍然有1位专家评审结果不及格,原论文再送审2位专家,如果仍然有1位专家评审结果不及格,则同意毕业答辩,但该博士生不能再申请博士学位答辩。
二、博士学位论文第一次送教育部学位中心的评审费用由学校承担,学校不再承担第二次送教育部学位中心的评审费用。
三、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原来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四、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