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维护教学秩序,确保教学任务顺利完成,切实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两级组织管理。研究生处负责编排全校课程表,组织研究生选课,组织公共课程和公共平台课程的教学、考试和成绩管理,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与督导等。学院负责安排任课教师、落实教材、检查教学质量、安排专业课课程及其考核等。
第三条 各学科要明确研究生课程负责人,全面负责课程的设置、管理,参与课程教学质量检查。
第四条 课程选用的教材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鼓励任课教师选用具有先进水平的同类外文教材或教育部推荐的全国研究生教学用书。鼓励教师编写和出版反映学科发展水平和学校特色的教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各种名义强制研究生购买自编教材。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必须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制订相对稳定和较为详细、系统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
第二章 任课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品德端正,能为人师表,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强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根据需要,经开课学院审批,也可由教学效果好、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
第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除上述第六条的基本要求外,原则上还要求具有一定的专业实践经验。
第八条 兼职任课教师的授课资格应达到学校或学院认可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聘任应严格掌握任职条件。任课教师应填写《海南大学研究生任课教师资格审批表》,专业课程任课教师由学院聘任;公共课程任课教师由开课学院推荐,研究生处审核后聘任。未经审批的教师不得主讲研究生课程。
第十条 对首次讲授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其教学计划应由相应学科组或课程组审阅,且需通过学院组织的试讲后方可正式授课,开课学院应指定认真负责且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对其予以必要指导。
第三章 课程教学的组织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根据培养方案负责编制全校的研究生课程总目录,各学院根据课程总目录安排课程教学。研究生处依据课程总目录,在开课前以“课程教学任务书”的形式下达开课学院,各学院根据“课程教学任务书”安排课程。
第十二条 各开课学院应认真落实课程教学计划任务,课程教学计划任务未经学院及研究生处批准不得更改。
第十三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开课。因故不能按培养方案开课,或需要更改开课时间,或更换任课教师,或需增开培养方案以外课程,开课学院须在研究生处下达“课程教学任务书”之前填写《海南大学研究生课程计划变更申请审批表》,经研究生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处每学期开学前在网上公布选课手册,并据此组织学生网上选课。
第四章 课堂教学管理与教学纪律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应以课堂教学为主。任课教师应积极探索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的改革,重视专题性课堂研讨、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情景模拟等先进的教学方法。原则上,理论类课程教师课堂讲授时间应达到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学生上机或实验时任课教师必须在场辅导。对师生课堂互动环节,如学生课堂报告(Presentation)或课堂讨论,教师应给与学生足够的准备时间并检查其准备情况,确保学生发言质量;学生课堂发言后,任课教师要认真总结评价,让学生有更多的收获和启迪。研究生自学、查资料或写论文(作业)等不得列入计划学时。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按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撰写好教案或讲义;在开课之初,应向学生简要介绍本门课程的概况和教学计划,对学生学习的目的、课外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等提出明确要求。在课程教学中,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辅导答疑,布置及批改作业,检查研究生课外学习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双语教学,但需经本学院组织专家听课后确定,并报研究生处备案;鼓励同一门课程由不同教师(一般应三人以上)组成课程组共同承担授课任务,但应指定一名教师为课程负责人;鼓励聘请国内外高水平、有影响的专家为学术学位研究生讲授专业课程或开设与课程高度相关的学术讲座;鼓励聘请来自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为专业学位研究生讲授专业课程或开设与课程高度相关的学术讲座。
第十八条 教师上课时应遵循基本的教德教范,不得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停课,因患病、出差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授课时间或变更上课地点的,应填写《海南大学研究生任课教师调、停课审批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章 课程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主要包括评价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等方面。全校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的所有在编在岗教师均须参加教学评价,每学期评价时间和需参评教师由研究生处随机确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体系。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体系由六部分构成。(一)以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与评估专家为主体,对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过程进行常规性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包括对教学资料进行评价)。
(二)所授课班级研究生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对任课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评价。(三)以年级、专业为单位,在学生中遴选学生信息员,定期与不定期检查课堂基本情况。(四)以学位点或学科点为主体,实行教师同行评价。(五)通过领导干部听课制度,对任课教师进行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六)通过期中教学检查,定期检查、监督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等级认定。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成绩由定性评价成绩和定量评价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领导干部评价、同行评价、学生信息员评价称为定性成绩,定性评价成绩不计入评价总成绩,供管理部门及教学单位参考;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与评估专家评价、授课班级学生评价为定量评价,定量评价成绩加权计算后即构成任课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定成绩,其中:
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与评估专家评价成绩(A)的权重系数为0.7;
授课班级学生评价成绩(B)的权重系数为0.3;课程教学综合评定成绩为M = 0.7A+0.3B;
综合评定成绩分为五个等级:优秀(≥90分)、良好(80-89 分)、合格(70-79 分)、基本合格(60-69 分)、不合格(60 分以下)。
第六章 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处每学期期末将各项评价成绩进行汇总整理,除归入教师业务档案外,将及时反馈给学校人事部门、教学单位及任课教师本人。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对教师课程教学质量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褒扬先进,鞭策后进。要把课堂教学评价结果作为任课教师年度考核和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学工作出色、教学成果显著的任课教师,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选,优先资助各类研究生教育教学项目(课题)立项。
第二十六条 对课堂教学评价不合格的任课教师,取消下一年度研究生任课教师资格。对经多次督促,教学质量仍无改进的任课教师,取消其任课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教学过程中出现教学事故或违纪的任课教师,按照《海南大学教学事故及教学违纪认定与处理办法》(海大办〔2011〕20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海南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海大办
〔2008〕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