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在籍的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如果违纪,可参照本细则,建议由原单位处理。

  第三条 学校维护研究生合法权益,研究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研究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基于学校与研究生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对研究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研究生的一种育人辅助教育形式。

  第五条 学校给予研究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研究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其中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及以上处分期为12个月。

  第七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裁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一)违纪情节特别轻;

  (二)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

  (三)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

  (四)违纪后协助学校调查取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

  (一)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二)违纪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了结;

  (三)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

  (四)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

  (五)受纪律处分后,两年内再次违纪应受处分;

  (六)多人违纪的组织者和行为主要实施者。

  第十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给予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的违纪研究生6-12个月察看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可按期解除处分;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二条 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不予毕业。

  第十三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在一周之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五条 因研究生违纪造成的学校和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伤害,由违纪研究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六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反对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表现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组织、主办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等观点的,有损研究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视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有关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校进行任何形式宗教活动的,以及穿戴蒙面罩袍等宗教服饰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成立非法组织的,视组织性质、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学校研究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研究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研究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摔扰事件的参与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有扰乱学校社会秩序、学校声誉,破坏学校、社会稳定行为,严重损坏学校形象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下的,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超过10天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先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勾引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提供伪证者

  在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故意为他人作假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

  (六)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七)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九)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殴打教职工者,加重处分。

  (十一)打人致伤,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和其他损失,并给予罚款。如拒不执行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者

  1、偷窃公私财物(含共同作案者,下同)数额不满300元者,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偷窃公私财物数额超过300元者,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多次偷窃,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因偷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通过撬门压锁、翻越阳台、破窗入室、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偷窃者提供消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以共同偷窃论处。

  5、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和主要实施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6、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等后消费使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偷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1、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6条相应各项给予处分。

  2、设计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1、2、3、6条相应各项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3、骗取、设计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抢夺公私财物者

  1、哄抢或强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使用暴力,抢夺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一次或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购买、窝藏、销售赃物者,视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倒卖、传销者,视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的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工商部门或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经商、非法倒卖的,视其性质及获利情况,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校内或实习基地打麻将,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再次违犯,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现场的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为他人提供麻将、赌博场所或工具者,为打麻将、赌博放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组织者,给予相应加重一级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营利为目的的陪舞、陪酒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酗酒、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他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有用望远镜等工具或其它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楼内吸烟、打闹、喧哗或有其他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乱写、乱画、收听、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吸毒、贩毒的,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观看淫秽书刊、画报的,收看或收听淫秽录像、录音或其它淫秽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像、录音、光盘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藉处分的;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遵守学生公寓(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允许进入异性寝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未经批准私自校外租房居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与异性同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旷课60学时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未经请假,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两周以上的,根据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作自动退学处理。

  (九)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以能办理避免不及格为诱饵,骗取同学钱财、敲诈勒索或利用其他手段扰乱教学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于主动找关系,主动拿钱办理此类事件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于此类事件的参与者(提供信息、帮忙找关系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违反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考试(含选修、测验)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对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按《锦州医科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处理。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集体作弊(三人以上联合作弊)的,加重一级处分。

  (四)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考试试题,未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私自篡改原始考试成绩单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或者学校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电熨板等)的,没收违规电器并给予记过处分。

  (二)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照价赔偿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消防、用电、用火等安全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无故殴打他人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携带或在寝室内存放匕首或者其他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细则中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受到纪律处分,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受处分期间,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二)受处分者,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无资格评选任何荣誉称号,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所任职务。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研究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各学院负责审批,报研究生处备案;校外基地提出处分意见,研究生处审批。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由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一)给予违纪研究生违纪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做出处分单位将告知研究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听取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述要认真做好笔记,结束时,口头陈述和申辩的研究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二)给予违纪研究生违纪处分时,研究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上报学校。学校特殊授权的单位需要给研究生纪律处分时,有关材料由该单位负责填报。

  (三)按研究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处分,由做出处分单位出具《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四)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指定送达人,另需有两名学生工作干部到场作为见证人,将《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直接送达受处分研究生本人,并由受处分研究生在《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字。如受处分研究生拒不签收,以留置方式送达,即送达人在送交回执上记明研究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即视为已送交;校外基地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五)直接送达受处分研究生本人有困难的,而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已到学校的,送达人可将《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研究生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送交办法参照第四款。受处分研究生家庭所在地非学校所在地的,而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未到学校的,可以邮寄方式送交,送交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送交回执在5个工作日内如果研究生本人或其家长未按时回寄,则视为研究生本人默认同意签字。

  (六)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法无法送达的,在校报或校园网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五条 受处分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研究生处会同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间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研究生实施的各种行政处分,是研究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其中,处分决定书、处分登记表、研究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本细则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级及数字。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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