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因病因故缺席全年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应该办理休学;
(二)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对休学创业的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至原规定学习年限+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无论何种原因,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7年;
(三)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注明休学起止时间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第二十九条 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并在7天内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
(三)休学期满仍需继续休学者且累计休学未达规定年限者,可以申请继续休学,但须在第一次休学期满前30天办理相关休学手续;
(四)休学期间,研究生助学金停止发放,复学后恢复发放。
第三十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30天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将本人书面申请、学校规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培养单位,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培养单位签署意见、研究生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研究生在保留学籍期满前30天向培养单位申请复学,经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到研究生学院办理复学手续。
(三)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按照《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开除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研究生在此期间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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