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历和学位证书管理,维护学历、学位证书的严肃性,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加强对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是学校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研究生学历证书由研究生处培养办负责管理,学位证书由研究生处学位办负责管理。
第二条学历、学位证书是学校发给研究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国家承认证书上所证明的学历、学位,持证人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遗失。
第三条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颁发学历证书的对象仅限于具有石河子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中研究生学历证书的管理主要指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六条学历、学位证书办理程序
(一)学历证书办理程序
1.学院报送拟申请答辩研究生名单,并对研究生培养各环节进行初审,学院将初审通过者名单报研究生处;
2.研究生处对其答辩资格进行复审,通过审查者,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3.学院按学科、专业举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授权点涉及多个学院的,由牵头学院设立委员涵盖所有涉及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可获得研究生毕业证书,答辩未通过者,获得研究生结业证书;
4.研究生处培养办制证,校长办公室加盖印章;
5.各院研究生管理人员到研究生处培养办统一领取学历证书,并负责向研究生本人发放。
6.研究生处培养办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二)学位证书办理程序
1.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召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授权点涉及多个学院的,由牵头学院设立委员涵盖所有涉及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核,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名单;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3.授予学位名单进行网上公示;
4.研究生处学位办制证,校长办公室加盖印章;
5.公示期结束,各院研究生管理人员到研究生处学位办统一领取博士/硕士学位证书,并负责向研究生本人发放。
6.研究生处学位办进行学位证书电子注册。
第七条其它
1.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证书。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2.学历、学位证书在交接过程中必需办理交接手续,由交接人员签字备案。
第八条附则
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