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是国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专项评估及学科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也是学校动态调整学位授权点、配置研究生教育资源、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为加强学位论文质量监控,进一步提高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以及学校等相关部门组织的对石河子大学已授予或即将授予博士、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进行质量抽检结果的处理。
第二条学校以适当方式公开各级部门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包括论文作者、指导教师、所属学位点、专家评议意见和处理结果等。
第三条学位论文进行质量抽检结果被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做如下处理:
1.研究生
(1)撤销学位。“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经查实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依据《石河子大学关于在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中有关撤销学位相关条款执行,撤销其学位。
(2)限期整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若不属于“撤销学位”范畴的,研究生须在一定时间内根据评阅专家意见,重新完善学位论文。学院须对完善后的学位论文重新组织匿名评阅、重新答辩,按程序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则保留学位,否则撤销其学位。论文评阅费、学位论文答辩费用由导师与学生自付。
2.导师
(1)暂停该导师1-2年研究生(含博士和硕士)招生资格,在此期间,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逐一审核该导师所指导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取消该导师当年度参加各类评优的资格。
(2)人事关系不在本校的导师所指导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若复审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停止或取消其在石河子大学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资格。
3.学院
(1)研究生处(院)领导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院领导进行质量约谈,学校从下一招生年度开始,核减学院招生指标3-5个。学院取消相应指导教师的导师津贴。若学院下一年度仍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由校领导对该学院领导进行质量约谈,学校则翻倍核减学院招生指标,学院取消相应指导教师的绩效津贴。
(2)连续两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点,需在一年内限期整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重点审查该学位授权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学校将适当增加对该学院、学位点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
(3)连续三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点,视为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撤销该学位授权点或学科研究方向,学校领导对学院领导进行质量约谈。
第四条对于抽检结果有1个“不合格”或全部抽检结果为“一般”,但未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相关培养学院、学位授权点、导师和研究生本人要认真进行总结分析,重新修改完善学位论文,如果连续两年存在此情况,学院要对导师进行核减招生指标或停招,研究生处(院)领导对培养学院进行质量约谈,并核减学院相应招生指标1-2个。连续三年存在此情况,撤销其导师资格,校领导对培养学院领导进行质量约谈,翻倍核减学院相应招生指标,以此类推。
第五条对于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抽检结果有1个“不合格”、或全部抽检结果为“一般”的,自治区及学校将重点对该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进行抽检,每年至少抽检1篇。
第六条对抽检评议结果为“优秀”的学位论文,学校将对指导教师和培养学院予以表彰,并增加招生指标,给予经费、政策的倾斜。
第七条培养学院对抽检结果有1个“不合格”、全部抽检结果为“一般”,及抽检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处理建议及整改方案等材料,需于接到学校反馈结果15个工作日内交至研究生处(院)学位办公室。
第八条各研究生培养学院要切实加强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领导,围绕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完善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标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质量监控,逐步构建院级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严格落实研究生培养和学位论文管理职责,把抓督查、抓执行贯穿管理全过程。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