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的;
(七)经学校研究决定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其他情况退学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批。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 退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研究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一周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退学研究生,学习时间不满一年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习时间一年以上的发肄业证书;
(三)退学研究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按《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规定,可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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