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学校授予相应的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5至39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任期4年。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相关校领导和相关教学、科研人员。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学校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政策、规定、决议;落实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规定和决议;起草我校学位工作的文件、组织会议、负责受理向我校申请学位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按学院或相近的学科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应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秘书,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核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审核我校拟申报的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审定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五)对学校相关学科的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六)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核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二)审核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三)审批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检查其执行情况。
(四)审查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和科研情况及学位论文水平,作出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审查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审查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的学历、经历、课程考试成绩及论文水平,作出是否接受学位申请的决定。
(六)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完成其委托与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硕士、博士学位授予
第八条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在本学科上掌握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摘要,具备一定的听说能力;
(五)论文应有自己的创新见解,能够表明学位申请人在学术上和技术应用方面的能力。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二)学位论文涉及课题应有创新见解,或在技术方面突出应用性,或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为了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学位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在学位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
(四)学位论文格式按《宁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统一要求》执行。
第十条学位申请人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一)至少熟练掌握1门外国语,并具有一定的国际学术交流能力;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一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的基本相关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对相关学术和国民经济建设领域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二)学位论文所述及的各个问题,能够反映出学位申请人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所研究的课题应在相关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成果;
(四)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五)论文格式按《宁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统一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硕士学位申请人的答辩申请被批准后,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应聘请2名(其中至少1名校外专家)论文涉及的相关学科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申请人的答辩申请被批准后,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应聘请5名(其中至少2名校外专家)论文涉及相关学科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
学位论文必须在答辩前2个月送交评阅人评阅。在收到评阅人的书面评阅意见,并签署同意答辩的结论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论文评阅人中如有1人的评语持否定意见,则由所在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否定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可增聘1名评阅人,如有2名评阅人(包括增聘的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三条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条件。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符合下述条件者方可参加答辩:
(一)思想政治表现好;
(二)修完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
(四)博士学位申请人发表论文需达到学校要求;
(五)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盲审;
(六)提交答辩的学位论文应有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和相应的学术水平。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导师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并送研究生院备案。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委员中至少应有1名校外专家。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委员中至少应有2名校外专家。担任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的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该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有关答辩事项,做好答辩详细记录,整理与答辩有关的材料。
答辩应公开举行(保密课题除外)。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宣读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二)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硕士一般不少于20分钟,博士一般不少于30分钟;
(三)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
(四)其他参加人员提问;
(五)指导教师介绍学位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学历、所学课程的成绩、曾做过的研究工作和已发表的论文以及对毕业论文的评语等;
(六)主持人宣读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及评语;
(七)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申请人以及旁听答辩的人员退场。答辩委员会梳理答辩情况和评定论文质量,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就是否通过该申请人论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该申请人学位进行表决,以上两次投票均需答辩委员会中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八)主持人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表决结果;
(九)答辩会议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答辩委员会的决议、论文评语和表决结果填入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答辩记录及其他有关材料送交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后存档。
第十六条论文答辩不合格的学位申请人,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若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学位申请人的论文达到相关学科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则除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硕士、博士学位的审定和授予。
(一)硕士、博士学位审定、授予时间为每年1月和6月两次,培养单位应提前做好学位授予准备工作。
(二)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进行学位审定时,应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申请人,进行思想政治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的全面审核,就是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作出决议,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需经出席会议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并填入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学位申请人的其他有关材料送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认真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对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者进行审核,就是否授予学位作出决议,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需经出席会议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填入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凡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学位申请人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人员重新审核,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确实达到授予学位标准的,可作出授予学位决定。
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学位论文,但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认为不合格的,对学位申请人可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或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时,必须召开相应会议,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并经出席会议的半数委员通过生效。
(四)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申请人,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授予学位相关信息数据上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各培养单位并公布后,即可向学位申请人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五)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假或确认学位错授可以撤销学位,撤销学位程序与授予学位程序相同。必要时,学位评定委员会也可根据情况直接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六)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1.在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者;
2.在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中舞弊作假情节严重者;
3.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4.工作程序上有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者。
(七)凡有下述情形之一者,可暂缓授予学位:
1.在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中有舞弊作假现象,但尚未作出处理者;
2.未达到学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其他有关要求者。
第十八条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相关材料的报送和归档。
(一)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查通过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名单后,应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学位获得者的材料,包括答辩申请书、《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论文评阅书(一式两份)、论文答辩会议原始记录、答辩表决票、学位论文(含电子版)等。
(二)未通过授予学位人员需报送的材料和已获得学位人员相同。凡由学位申请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各种材料,由培养单位保存。
(三)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全部学位授予工作申请材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培养单位分别送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九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其学位论文一般应以中文或英文书写。用英文书写的学位论文,应有不少于6000字的中文详细摘要。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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