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培养质量的集中体现,也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为保证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强化研究生的创新意识、科学精神和科研能力,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真实水平,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认真的做好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匿名评阅方式及要求
(一)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阅采取“双盲制”评阅方式,即将评阅人姓名对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小组隐匿,同时将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对评阅人隐匿。学位论文匿名评阅为统一平台全委托送审,为确保匿名送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保证学位论文评阅质量,招标合同规定送审平台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评阅专家信息,相关人员也不得向平台询问评阅专家信息,违者按《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资格审查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处理;
(二)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为相关学科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且为硕士生导师或博士生导师,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为相关学科教授及博士生导师,专家所在学校的相关学科排名与我校相当;
(三)每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须送审3位专家;每位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须送审5位专家。各学院答辩秘书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前45天,将通过资格审查的研究生送审学位论文的电子版(PDF格式)交至研究生处(院)学位办公室,学位论文中所有涉及到导师、作者的直接信息(导师姓名、作者简历、致谢、发表论文中的作者和导师姓名、导师评阅表等)及其他有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文字、图片等信息,均不得出现在被匿名评阅的送审学位论文材料中。
第二条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阅总体评价及评审意见描述
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总体评价分为四级,即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总体评价结果与是否同意参加答辩的关系:
总体评价结果为“优秀”表示本论文已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可以进行答辩。
总体评价结果为“良好”表示本论文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但需做进一步修改。
总体评价结果为“合格”表示本论文基本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但需做较大修改后可申请答辩,如果硕士论文3位评审专家或博士论文5位评审专家总体评价结果均为“合格”将延期答辩。
总体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表示本论文没有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不能进行答辩。
第三条保密论文的处理
需要保密的论文,由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填写《石河子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审批表》及该项课题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签字,报研究生处(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涉密论文应隐去涉密信息进行匿名评阅。如论文确需保留无法隐去的涉密信息,需在学校科研处、保密办公室等部门办理涉密确认审批手续后,提交研究生处(院)。如涉密论文课题来源于校外单位,由该课题所在单位保密部门认定,再报学校科研处、保密办公室确认,提交研究生处(院)。研究生处(院)将与相关评审专家签订涉密学位论文评阅保密协议后进行涉密论文的匿名评阅。
第四条匿名评阅结果反馈及处理
论文匿名评阅书由受委托评审平台直接返回研究生处(院)学位办公室。研究生处(院)学位办公室将学校匿名评阅结果汇总后,再反馈至各学院。评阅结果的处理办法:
(一)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处理办法
1.总体评价结果中一份为良好(含“良好”)及以上,其他的两份为“合格”及以上的,按评阅专家意见修改后,可按程序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2.总体评价结果中一份为“不合格”的,但另两份总体评价结果为“良好”(含“良好”)以上的;或者总体评价结果中一份为“不合格”,第二份总体评价结果为“合格”,第三份总体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如果学位申请人和其指导教师认为评阅人的否定意见没有理论依据,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申诉需由学生和导师提出具体申诉意见,并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主管院领导负责组织本学科3-5名专家作为审查小组(提出申诉的研究生导师及其亲属不得作为审查小组成员,审查材料中不得出现研究生、导师及评阅人的个人信息)对申诉情况做出审议,专家组应就评阅专家的意见是否合理作出实事求是的论断,经所有成员签字后向研究生处(院)提交书面审议报告,明确说明是否同意增加评阅的意见。
如专家组认定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反映的情况属实,且同意组织增加评阅的,在研究生根据论文评阅专家意见修改后,可由研究生处(院)再送审一份论文进行匿名评审。若增加评阅的评阅意见中总体评价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的,可按程序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匿名评阅。
3.总体评价结果三份均为“合格”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学院、研究生处(院)不受理申诉意见。论文作者必须对论文做较大修改,半年后再重新申请学位论文匿名评阅。
4.总体评价结果中有一份为“不合格”,第二份总体评价结果为“合格”,第三份总体评价结果为“合格”或者“良好”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学院、研究生处(院)不受理申诉意见。论文作者必须对论文做修改,半年后再重新申请学位论文匿名评阅。
5.凡评阅结果中有两份为“不合格”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学院、研究生处(院)不受理申诉意见。论文作者必须对论文做重大修改,半年后再重新申请学位论文匿名评阅。
6.除以上情况外,评阅结果存在较大异议的,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安排再送审、答辩。
(二)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处理办法
1.总体评价结果中一份为“良好”(含“良好”)及以上,其他四份为“合格”及以上的,按评阅专家意见修改后,可按程序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2.总体评价结果中4份总体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1份为“不合格”的,如果学位申请人和其指导教师认为评阅人的否定意见没有理论依据,可向研究生处(院)提出书面申诉,进行复审1次。申诉需由学生和导师提出具体申诉意见,并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主管院领导负责组织本学科3-5名专家作为审查小组(提出申诉的研究生导师及其亲属不得作为审查小组成员,审查材料中不得出现研究生、导师及评阅人的个人信息)对申诉情况做出审议,审查小组应就评阅专家的意见是否合理作出实事求是的论断,经所有成员签字后向研究生处(院)提交书面审议报告,明确说明是否同意增加评阅的意见。如审查小组认定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反映的情况属实,且同意组织增加评阅的,在研究生根据论文评阅专家意见修改后,可由研究生处(院)再送审一份论文进行匿名评审。若增加评阅的评阅意见中总体评价结果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的,可按程序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于半年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匿名评阅。
3.总体评价结果中五份均为“合格”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学院、研究生处(院)不受理申诉意见。论文作者必须对论文做修改,半年后再重新申请学位论文匿名评阅。
其他情况研究生处(院)不受理申诉意见,则本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学位申请无效。论文作者必须对论文做重大修改,半年后再重新申请学位论文匿名评阅。
以上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办法为学校基本标准,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授权点涉及多个学院的,由牵头学院设立委员涵盖所有涉及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特点在学校基本标准基础上制定更详细、更严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办法,并报研究生处(院)备案。
第五条附则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