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文件精神,按照《石河子大学关于在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石大研发〔2010〕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树立良好学风,现将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有关要求规定如下:
第一条检测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申请参加石河子大学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
第二条检测时间
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分为答辩前和答辩后检测。答辩前检测工作需在抽取校级匿名评审论文名单前完成,届时未参加论文检测或检测未通过的研究生论文不得参加论文评阅;答辩后检测工作需在各学院答辩完成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前完成,届时未参加论文检测或检测未通过的研究生论文不得申请学位。
第三条检测论文要求
1.学位论文格式要求为WORD格式;电子版论文的命名格式为:“作者姓名-学号-论文名称”,提交的电子版论文内容必须与参加资格审查时导师审阅、签字的纸质版论文内容一致。(各学院在进行检测前,务必要求研究生确认所提交的论文与导师审核的论文版本一致。)
2.为提高检测速度,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率,请将论文的主要符号表、独创性申明、参考文献、致谢、作者简介、导师评语等部分删除,只保留论文封面、摘要、目录和正文部分。
3.请使用WORD自带的自动生成目录的功能完成论文目录,以提高检测准确率,否则系统无法分辨章节,会按照字数生成段落,致使检测结果不准确。
第四条检测标准及处理办法
1.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15%以下的论文,由导师根据检测结果指导研究生对重复比较高的章节进行修改后可申请答辩。
2.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50%或因内容过短、无法检测的论文,建议提交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延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3.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15%-49%之间的论文,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一步审查,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处学位办备案。
4.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后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与答辩前查重检测结果相差20%-35%的提交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5.以上检测标准为学校基本标准,各学院可根据本院学科特点在学校基本标准基础上制定更详细、更严格的检测标准。
6.所有拟参加答辩的研究生及其导师须对检测出的重复内容按“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结果说明”进行说明,并签署“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承诺书”。没有进行学位论文检测和没有签署“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承诺书”的研究生,学院不得组织答辩。
7.凡存在购买、出售学位论文、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伪造数据、代写学位论文等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按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处理。
第五条检测管理
1.各学院负责本院学位论文的检测工作,研究生处将分配给每个学院一个子帐号和检测篇数,检测篇数按拟参加答辩人数的1.2倍分配,学院管理人员不具备删除上传文献权限,研究生处学位办可查阅所有子账号的检测文献及使用日志。
2.各学院须指派专人负责本院学位论文的检测工作,各学院在系统使用过程中,须对系统用户名、密码和相关检测过程等严格保密,严禁使用该系统对校外、本学院以外或其他不相关的论文进行检测,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查封该学院查重账号;各学院可根据需要将论文检测的详细比对结果告知导师和研究生,由导师根据检测结果指导研究生修改学位论文。
3.对学位论文进行检测和判断,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检测系统所得出的超过规定值的论文检测结果应进行进一步分析和审议,而不能完全依赖检测结果。
第六条其它要求
1.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在学位论文答辩后对论文进行抽检,具体要求根据自治区相关文件通知执行。如届时抽检不合格,由学生和导师自行负责。
2.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要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对培养优良学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作用,要做好研究生和导师的思想工作。
3.各学院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通过研究生学位论文不端行为检测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分析研究生学位论文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应对措施,加强对在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方面的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严格把关,对在检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查看、仔细分析,制订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
第七条附则
1.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