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证和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我校授予学位的有关要求和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对我校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应发表的与学位相关的学术论文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学术论文数量和层次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发表本专业研究领域内学术论文的要求,应达到以下条件:
在国内外高水平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不包括会议论文及综述论文)。
(二)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发表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术论文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高水平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不包括会议论文及综述论文);
2.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包括石河子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或石河子大学学报(哲社版))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不包括综述性论文);
3.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在公开正式刊物上发表1篇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术论文。
(三)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学校不做统一的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由各学院根据自身学位授权点情况制定本学院的发表学术论文要求。
第二条学术论文发表的具体说明
1.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要求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石河子大学”,且为在学期间(指正式入学之日后)的学术论文。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作者署名要求如下:自然科学类: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人文社科类: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均可。申请人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与其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2.“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单位主持编纂并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以期刊出版当年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3.研究生若在国际一流学术刊物如《Cell》《Nature》《Science》等顶级期刊上发表与其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作者排名和其它学术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4.研究生的学术论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在《人民日报》与《光明日报》的理论、学术版面发表或被《新华文摘》(含摘要论文),《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摘者,可视同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转载刊物与原发刊物之文章只计一项,不重复计数)。
5.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国家发明专利(已获得公开号,排序前3名),可代替本学科中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1篇。
6.研究生为共同第一作者,排名前三,导师为通讯作者。发表文章为JCR一区,只限其中两名研究生使用该文章申请学位;发表文章为JCR二区(含二区)及以下,只有一位研究生可使用该文章申请学位。使用者需出具其他共同第一作者未使用该文章用作学位申请的证明,排名第一者优先使用该文章。共同第一作者均为同一研究方向,且与发表文章的研究内容具有相关性。分区以文章见刊前一年分区为准。
7.鼓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授权点涉及多个学院的,由牵头学院设立委员涵盖所有涉及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并执行比本文件要求更高的标准。对培养方案规定的发表学术论文要求高于上述标准的学位授权点,或某些对专业技能有特殊要求的学位授权点等,按所在学院、学位授权点培养方案规定要求和标准执行。
第三条学术论文认定方式与程序
研究生在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前必须发表符合要求的学术论文,并在提出学位申请的同时提交发表学术论文刊物的原件和封面、目录、学术论文全文及版权页的复印件,并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学生发表论文”一栏及时录入。各学院要指定专人对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审查,汇总审查结果,将符合要求的人员名单报研究生处(院)学位办公室。研究生处(院)对各学院的审查结果进行复审或抽查,对符合要求的研究生批准其学位申请。
第四条学术论文未正式发表的处理意见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答辩资格审查时未正式发表学术论文,但已有接收函并有版面费发票的,由个人和导师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可以先送审论文,评阅通过的可以组织答辩,答辩通过颁发毕业证书,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学位授予问题,但学位证书由研究生处(院)暂时保管,待正式发表学术论文完全符合条件后,再发给本人。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答辩资格审查时未正式发表学术论文,但已有接收函并有汇款发票的,由个人和导师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可以视为通过答辩资格审查,可进入论文评阅及答辩阶段,可以受理学位申请,其发表学术论文在毕业后一年内必须见刊,学校将对此进行审查、确认。
其余情况不予受理学位申请。
第五条本规定自2012年9月入学的博士研究生、2015年9月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处(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