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指导教师的作用,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教师的遴选与聘用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科学发展观,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教学科研人员。
3.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熟悉学位条例和本专业研究生的培养业务,系统讲授过一门以上本专业研究生的必修课或选修课。
4.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有正在进行中的省部级以上有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一般应为主持人或国家级课题前三名),或承担有2万元以上可支配经费的横向课题。
5.结合本学科专业领域和研究方向,在近三年年均发表1.5篇以上学术论文(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应有一篇为校定三类以上核心期刊);主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编过正式出版的学术性著作,或获得过政府市厅(局)以上单位颁发的优秀成果奖(国家级前5名,省部级前3名,市厅级主持人)。
6.申请者年龄一般应在58岁以下(含58岁),身体健康,能够进行正常工作。
(二)基本程序
1.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一般由本人向所在学科导师组组长和学院(系、部)学位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按上述条件提交有关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等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
2.各学院(系、部)学位分委员会根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及其所在专业具体情况,认真研究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审查、汇总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批准发布。
3.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按指导教师与研究生计划招生人数的一定比例配置。指导教师规模实施全校总体调控与学院(系、部)学科点具体掌握相结合,凡研究生生源(计划)数量少于已有指导教师数量的,不再增加遴选名额。
二、指导教师的考核
1.各学院(系、部)学位分委员会对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履行职责程度和指导效果进行考核。
对指导教师的考核,除了主要依据本办法所规定的基本条件进行外,还应包括:有没有系统的研究生指导方案,是否严格依照指导方案培养研究生;有没有与研究生共同完成的高层次科研成果;培养的研究生的品行及遵纪守法情况的社会评价;培养的研究生有没有考取博士研究生等。
2.考核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由研究生处报校学位委员会主任会议认定后,记入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档案。
(1)本人已不具备本办法“一”款(一)中4、5项条件者;
(2)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匿名评审中连续两年出现未通过者;
(3)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连续两年经学术不端检测系统认定存在抄袭达30%以上者;
(4)长期在外,连续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主要精力从事校外工作者;
(5)在教职工年度考核中为“不合格”等级者(以人事处年度考核为准);
(6)无故拒绝指导研究生或连续两届没有研究生选报为指导教师者;
(7)因病所致身处半休状态,已不宜继续从事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者;
(8)严重违法、违规、违纪,受到社会或学校组织处理者。
三、其他
1.研究生指导教师一般以指导一届研究生的时间为一个聘期。
2.研究生指导教师可以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学科专业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但每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一届研究生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
3.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在我校申请代评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其遴选条件及程序,参照上述各项规定执行。
4.以往文件如有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5.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研究生处。